【百道编按】今年美国DBW大会上,悬疑惊悚小说作家巴里·艾斯勒直指五大出版商是“卡特尔”,迈克·沙特金则对此持反对意见,并从版税给付以及同业间的竞争态势等方面予以反驳,同时道出了五大出版商在新时代背景下的运营之道。
艾斯勒认为五大出版商是“卡特尔”,这一观点最大的逻辑缺陷和很多人判定休·豪伊的《作家收益》报告无参考价值的逻辑是相似的:他认为出版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图书的版税条款和权利分割事宜。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版税条款和权利划分的重要性在五大出版商与有代理机构的作者签订的合同中只占20%甚至更少。因为一般而言,代理机构已经帮作者从出版商那里拿到了预付版税。
曾有三家大型出版商对我透露他们付给作者的版税占自身收入的比重——我们可以称之为“实际版税率”——分别是36%,40%和42%。照此看来,大型出版商把自己收入的40%都付给了作者!剩余60%的资金则包括了需支付的管理费、图书生产制作费以及自身利润在内的其他一切费用!将之与亚马逊向作者支付35%的数字版税相比,出版商开出的版税实在不算低。倘若出版商真的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你或许会认为他们应该从作者合同中少拿一点利益。
除作者的整体版税率比合同规定的高很多外,作者还预先得到了大部分的稿酬,这基本上消解了作者的风险。所以,合同的版税条款中唯一重要的是作品能获得多少收入。其实,艾斯勒所抱怨的大多数内容都是无关紧要的,我从未听说过作者抱怨出版商帮他们完成与读者沟通的工作,也从未听说过作者抱怨预付版税。
既然作者的版税没有被拖欠,也就没必要总在计较合同中的条款了。如果“永久性”合同可以让作者先拿到图书尚未赚到的预付版税,是不是有更多作者愿意签订这样的合同呢?
事实上,有代理机构的作者一般都没有“永久性”合同;代理商多年来一直在就出版商的保留权利进行谈判。而且最重要的是,美国的任何作者都不可能拥有“永久性”合同,因为1978年发布的《版权法》规定了出版商只持有35年的作品版权,这之后就要归还给版权所有人。代理商说,这已经是多年来争取到的额外“进步”,没有出版商对此有异议。而很显然,“永久性”合同违背了这一点。
但即使抛开这一点来说,给五大出版商冠以负面评价也是十分不公的。
首先,五大出版商合同中的条款通常比小型出版商的合同条款更优厚。很少有小型出版商会为精装书支付高达15%的版税。尽管我们偶有看到较高的数字版权费,但那通常来自无能力提供印刷书销售的出版商,也就是说数字版税是这些作者能得到的所有报酬。(这对言情小说可能适用,因为言情小说销售的很大比重来自数字形式。而对于除类型小说外的其他作者而言,这将是一场灾难。)也有些小型出版商支付的数字版税确实是低于25%。
所以五大出版商的合同条款一般而言是比较有竞争力的,他们通常为作者提供其他出版商很难与之竞争的预付版税。
但是,除此之外,认为五大出版商是“卡特尔”的想法实在荒谬。事实上,五大出版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内部的图书竞争,有时还会在图书代理机构进行作品拍卖时互相竞争。
出版商的组织方式决定了五大出版商之间的相互竞争关系。此外,作为个体单元的编辑对版权的购入具有选择权,也就形成了编辑间的互相竞争。一般情况下,出版商的核心功能是成本核算、生产制作和图书销售,并提供集编辑收购和开发、包装和设计,以及营销为一体的服务。
五大出版商从其所具备的核心功能中得到了极大裨益——他们拥有最低的印刷价格和快速的重印服务。大型出版商经常与大客户接触,这对他们的图书能够重新填充售罄的书架以及对电子书进行短期的价格促销至关重要。大型出版商往往拥有一支能够确保在每个账户或类似BookBub等的服务上有同等图书促销机会的团队。他们逐渐发展团队和开发工具以保持其市场营销元数据的更新,由此监测在线市场的图书营销,从而建议作者与读者进行有效的网络互动。从这一层面而言,五大出版商享有明显的优势。
其实,五大出版商相互竞争的实质是版权竞争。他们聘请着数百名试图打造成功书籍的版权收购编辑(这些编辑间又互相竞争)。这群编辑是“无耻”的商业之徒:除了销售潜力不高以及溢出公共道德范畴这两点外,我并未看到他们对图书出版的内容有任何限制。
学乐公司(Scholastic)出版的《哈利·波特》和经自助出版后由科诺夫发掘的《五十度灰》正说明了近几年来的两种图书高销现象。此外还有大量比五大出版商小一点儿却十分有竞争力的出版商(例如出版了《指环王》的霍顿·米夫林·哈考特出版公司),无不证明了五大出版商是“卡特尔”的说法并不成立。
诚然,五大出版商有时确实会收购一些小型出版商来增加其作者和出版人才的多样性,从而提高自己在利基市场的竞争力。哈珀柯林斯对托马斯·尼尔森出版公司和禾林出版公司的收购就符合此规律。一个大型出版商若想扩充读者数量、拓展作者队伍和出版人才团队,它出版多少数量的图书自是一个方面,而出版尽可能丰富的图书种类也是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编辑 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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