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网·李景端专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出版改革的深入,出版业对民企的介之较前开放。现今我国书号的调节功能虽然还存在,但它的作用和力度有所变化。以前那种一次性的书号与金钱交换现象,多已退出市场,代之而起的是:双方投资、参与制作、出版社终审、共同发行的合作出版。
(封面图片来自:“新时代杯”2017时代出版·中国书店致敬活动(贵州千翻与作书店))
近日有媒体在热议要核减书号供应的传闻,对此也引发了我的一些联想。
书号是图书的代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出版图书,一直是我国自主设定“统一书号”这种图书编码。直到1987年起,才由国家标准局正式颁布统一使用“国际标准书号”,即ISBN。它起初有10位数,后增为13位数,包含组号、出版者号、书序号、检验码四个部分。世界各国图书都有书号,申请书号没有限制,所以没有人会去注意它。那么,我国一则增减书号的传闻,何以竟会引起出版人的议论呢?这是因为在我国,书号的功能有所变化。
设立书号的初衷,是为了识别、检索的便利。进入商业竞争时代,又多了区别盗印和维护版权的需要。因为使用书号是放开的,所以它基本上还只具备一种工具程序性的功能,多或少都没人在乎。在我国,1994年以前也是这样,但在此之后,书号的功能就有了变化。
先是主管部门,为了出版治滥治乱,实行书号由政府管理,出版者必须先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到书号才可出书,否则就是非法出版物。这样的结果,使书号成为出版权的一种标记,书号也因此增添了管控和调节出版的功能。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由于民营文化企业逐渐介入出版,加剧了出版市场的竞争,以致有一段时间,书号被异化成商品,有些民企书商,采用隐蔽的手段,向国营出版社购买书号,自行出书和发行。这种买卖书号的做法,实质上是利用书号的调节功能,变相转让出版权的非法行为,自然遭到了主管部门的禁止和打击。起初对卖书号出版社的处罚是很严厉的,一经查实,轻者通报批评或扣减书号,重则要停业整顿。在这种态势下,书号已从技术性的识别检索代码,升级为维护出版权、加强对出版管控的一种行政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出版改革的深入,出版业对民企的介之较前开放。现今我国书号的调节功能虽然还存在,但它的作用和力度有所变化。以前那种一次性的书号与金钱交换现象,多已退出市场,代之而起的是:双方投资、参与制作、出版社终审、共同发行的合作出版。因为书号审批的数量,较前明显放宽,以至当初指望以书号来调控图书品种这种功能,现在无疑减弱了。
回顾上述书号功能演变的过程,联系近来有些人对核减书号传闻的议论,我想表达以下几点看法:
一、要坚定维护书号的严肃性和世界性。ISBN编码,是世界通用的图书书号,我国自1987年起就加入了这个编码系统。为了与世界接轨,有利于推动中国图书“走出去”,必须遵守国际ISBN中心历次颁发的统一规定。图书不能没有书号,不论出版市场怎么变化,现行书号编码系统,绝不容任性变动。
二、要坚守我国特有的书号调节功能。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及党管出版的体制,现行由政府负责书号管理的制度,必须坚持与维护。要继续反对书号商品化,加强对合作出版中使用书号的监管,防止买卖书号回潮、导致出版权出现松懈现象。
三、要善用和完善书号的调节功能。书号调节功能不能少,但可以因时制宜,与时俱进。要善于运用调节功能,来促进出版物质量的提高,以及出版业更健康发展。譬如,可把调节功能转换成一种激励机制。把出版物质量和出版改革成果,同审批书号的数量挂钩,对优者多奖书号,对差的则扣减书号。在当前仍然由国营出版机构掌握出版权的情况下,对导向正确,图书做的好的民企,可以向他们配给奖励书号。总之,有些东西不能变,有些可以变,要引导后者朝更优更繁荣的方向去变。
(本文原载于:上海《编辑学刊》2018年5月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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