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章

《正义的理念》:如何在纷乱的世界中建构正义的秩序

作者:干春松(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2012年10月10日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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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阿马蒂亚·森的作品,总让人有许多的亲切感。2006年有机会去哈佛大学做访问学者,合作单位虽然是在哈佛燕京学社,但是当时的社长杜维明先生和研究员黄万盛先生总是喜欢谈论哈佛哲学系的诸贤。而对于当时在哲学系任教的老师中,阿马蒂亚·森的那本《好辩的印度人》被反复提及。或许对印度佛教有点了解的人,就会对印度人之好辩有一定的印象。当然,森对印度好辩传统的梳理是为了说明,争辩本身是容忍的一种标志,它意味着多种意见可以在对话中展开,因而可以有效地避免独尊。

    说实在的,之所以持续关注森的书,很重要的原因是他是个印度人,而这样的身份导致他在谈论一些问题的时候,有多一层的背景这使他能够具备某种意义上的“中立的旁观者”的视角。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的《正义的理念》就充分体现出这样的优势。毫无疑问讨论正义观念,无论是同意还是反对,抑或是推进,都必须从罗尔斯出发,这几乎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讨论正义问题的一个宿命。森在他的书中反复提到,作为一个与罗尔斯有长期共同工作经历,他受到了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巨大影响。他尤其认可以自由为基础的“公平的正义”作为人类正义的出发点。

    然而他也是从罗尔斯的所谓的“破绽”中来提出他自己的正义的理念的。森首先质疑的就是作为罗尔斯正义论的“出发点”的“无知之幕”的假定。按罗尔斯的说法,只有在这样的无知状态下,人们才会选择公正原则并决定基本的社会制度,然后按照这样的制度去治理将要建立的社会。但是,森“对罗尔斯在初始状态中选择一套公正社会所需要的公正制度原则的唯一性”深表怀疑(《正义的理念》51页)。原因在于不同的群体因为所处的情境的差异,他们所关注的重点不同,比如有人会关注效率与效用,有人会关注经济平等与分配公平,也有人会关注如何享有自己独立劳动成果的权利。他们每一个人的理由都可能是基于正义原则的,也就是这些不同的关注有各自的合理性,但是如果综合考虑这些不同的关注,那么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将很难推进。

    森也关注了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等著作中对这些问题的考虑,并提出了一些修正,但是森认为这样的一些改变,并不能解决问题。

    基于此,森提出了理论和实践维度的修正办法。从理论层面看,森认为罗尔斯由于专注于契约论的思路,而疏于探索非契约主义和非功利主义的思路,森希望借助亚当·斯密的“中立旁观者”的维度,这样的维度来出现一些新的关注点,比如关注比较性的评价和关注社会现实,而非仅仅关注制度与规则的要求;允许社会评价不完整,但致力于消除不公正;听取缔约者以外的声音,以避免陷入地域的狭隘性等。

    很显然,这样的正义理论最大限度地容纳了多元化利益格局所带来的观念层面的容忍性的内在要求,尤其为接纳那些目前似乎依旧不甚公平,但为公平而努力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容纳了公平的阶段性问题。这恰好是地域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格局所要求的。

作者:干春松(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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