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有声读物》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全文可点击阅读)。7月1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披露了《标准》全文,并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需要明确的是,此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国家标准。
《标准》表明,有声读物,指的是以朗读、讲述或演播等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声音为主要呈现方式,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化产品。而目前有声机构大力推广的AI语音技术录制的有声产品,按照这个标准似乎并不符合。同时《标准》还指出,有声读物的内容展现原则应该遵循三个原则:遵守公序良俗,无不当言论,符合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内容完整,语义清晰明确;具有合法版权。
在技术要求中,新《标准》指出,音频内容采用数字音频主流通用格式。面向视力障碍人士的应标记文件大小和制作日期,设置导航声音标签,根据有声读物内容和章节等添加相应层级数量的导航通知或提示音,并说明每一层级所包含的内容。声音呈现应该买组吐字清楚,发音表意准确、语速合理;声音定位明确,空间感真实;无杂音,无噪声等基本要求。
《标准》还对采用立体声制作的有声读物输出各项指标,以立体声输出和全景声输出两种类型,分别从采样频率、量化位数、平均响度、音频格式、最大真峰值水平、压缩码率等做了具体设定。
在有声读物发布时,基本应该包括:应在适当的位置标注有声读物的名称、内容简介、作者、作者简介、演播者、发布时间、制作者等信息;正式出版的有声读物应取得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识。同时,《标准》要求,有声读物运营平台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具备平台运营相应资质;专职编辑人员具有出版或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同等专业能力水平;制定严格的内容审读、技术核验的工作流程;按照第4章(内容展现)、第5章(技术要求)进行准确审核;对版权信息进行核验。
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这次反应的《标准》为有声读物的首份国家标准文件。但再此之前,2019年6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也曾发布过一份新闻出版行业的《有声读物》推荐标准,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该标准的状态显示,仍然处于现行标准状态。
2019年的这份标准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录音制作、发布平台和质量要求与评测。在这份标准中,对有声读物的定位为“以文字内容为主的声音出版产品”,且对语音合成也纳入了有声读物的编校质量要求中,明确“可采用语音合成的形式,将文字转换为声音,合成语音应接近或达到真人自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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