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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红:中小学教辅是否侵犯教材版权?

作者:鲍红   2016年04月19日   来源:百道网·鲍红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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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网·鲍红专栏教材有严格的资质限制,仅80余家有出版资质;但教辅出版几乎遍及整个行业,并是众多出版机构的重要利润来源。教材教辅的版权纠纷愈演愈烈,它到底是怎么回事,争议的焦点在哪儿,如何化解这场纠纷?


中小学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于行业影响极大,为教育出版界关注。本文用倒叙的方式,列出笔者多年关注教材教辅版权的几篇文章,希望于业界有所参考。 

材料三(2015年10月):

康轩董事长的确认

2015年10月下旬,笔者亲赴台湾,拜访台湾最大的中小学教材出版商康轩文教集团,向其董事长李万吉请教中小学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问题。提及2012年曾咨询康轩相关人士,当时说许多教辅公司在规避教材的版权,问现在教辅企业是否仍然这样规避。

李万吉回答,不用规避。当初他们也认为教辅公司可能侵犯了教材的版权,跟教辅公司打了许多官司。但法院认为,对中小学教材的过度保护,不利于知识和文化的传播,故并没有主张教材公司的权益。

台湾规定一般不允许学生使用教辅,但因为有升学竞争压力,一般学生还是会买一套教辅。台湾教辅统一购买的限价是100台币以下(约合人民币20元,因为台湾人少,图书成本高,书价也高,台湾书大众学术书平均定价近100元,所以20元基本买不到书,只能买点试卷)。

台湾如何净化教育产品采购?

一是司法监督非常严厉。

二是采购决策多元,程序民主透明。学校决定选用什么教材,是由每个任课老师开放投票(比如选初一年级的语文,是所有初一语文老师开放投票来决定)。这样,贿赂校长、教导主任等少数人就没有用。

三是竞争对手监督。这个是被我们习惯上忽略而实际又非常有效的一种方式:竞争对手监督,打击一定又准又狠,也使大家都不敢轻易使小动作。

四是老师收入较高,不愿冒此风险。

谈及大陆教材教辅采购的问题,李万吉说,这是一个过程,台湾20多年前也是如此。

    (见证人:中国版协副秘书长沈建林、康轩总经理郭俊宏、公关长许牧民,及原康轩大陆总经理吴惠洁) 

材料二(2012年5月):

台湾的教辅版权

近年来,有关教辅与教材的版权纠纷给整个出版界带来许多困扰。台湾的教育出版与大陆有相似的经历,了解他们的做法,也许能给大陆出版界提供一些借鉴。

1996年之前,台湾的中小学教材也是统编制,由“国立编译馆”统一编写出版。上世纪90年代初,中小学的艺能科因为不是高中入学考试的科目,故率先开放民间资本编写出版,其余各科仍是由“国立编译馆”编写出版,进入统编、审定并行时期。

1996年,台湾的小学教材出版全面开放。1999年,高中教育出版市场全面开放。2001年,初中教材出版也完全开放,中小学教材出版完全进入审定制时代。2002年,“国立编译馆”全面退出教科书出版市场,“统编本”教科书成为一历史名词。之后,“国立编译馆”专门负责中小学教材的审定。目前,台湾中小学教材出版市场主要由康轩、翰林、南一三家教材出版公司主导,此三家所占有的份额最大。

教学中除了教材,还需要一定的学习参考书,台湾称之为“辅材”,大陆称之为“教辅”。

台湾教材统编制时期,“国立编译馆”只编写出版教材,并不编写出版教辅。当时的教材属于公共版权,配套教辅没有侵权的疑虑,所有出版公司都可以编写出版。后来,台湾教材完全开放民间编写出版,各教材出版公司开发的教材著作权则归属于出版公司所有,配套教辅的版权问题也被提上日程。

笔者问,教辅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取得教材出版公司的授权?康轩回答:只要是根据教材来编写出版辅材,就必须请求教材出版公司的授权。

笔者又问,目前台湾的教辅出版公司,有多少家或多少品种在向教材出版公司缴纳授权费用呢?康轩回答:没有一家向教材出版公司缴纳费用。

这似乎是一个矛盾,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他们的界定比较清晰。首先,总复习和考试类等较多试题的教辅就比较不会涉及侵权问题。其次,在较为敏感的同步类教辅中,教辅公司则会特别注意,采用一些规避方式。

其具体规避方式有以下几点:

一、书本封面上,同步类教辅本来存在与教材版本的适配标示问题,但他们在教辅封面不会出现“康轩”、“翰林”、“南一”等字样,而代之以“适康版”、“适翰版”、“适南版”。这样读者很容易认别,同时也不侵犯教材出版公司的商标权。

二、书本目录上,教辅不会出现教材的课名目录,只标示课次,不标示课名。即目录只标“第一课、第二课……”,而不写具体的课文名称,内文也同样如此。

三、书本内文中,为防止侵权,不能收录教材的课文,仅是对课文知识做重点整理与试题演练,这样就很难认定是否侵权。对于理科的侵权,因为是概念性的东西,就更难以判定了。

所以,目前台湾约有10多家较大的教辅出版公司,同步、高考类教辅都在做,而且同步类教辅占较大份额,但没有一家向教材出版公司缴纳需要授权的费用。

如果教辅内文引用了教材的内容怎么办?

康轩说,这个权力也不太好维护,除非教材公司提前与作者在合同约定中购买了作者所有的权利,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因而就算教辅引用教材文章的内容,权利人主要在作者,而非在教材公司。

根据台湾地区《著作权法》规定,连续引用作者原文超过1/3以上者,就须支付费用:600字以内,支付1000元台币的稿酬(1人民币元=4.6772台币);超过600字,则每字1元台币的标准付酬。而且,这个费用是给作者(版权所有人),而不是给出版公司。

台湾的教材是由学校选购,教辅则主要是各科的任课老师统一选购,校长不干预教辅的选购。在整个教辅销售中,任课老师选购的比例非常大。康轩国中同步类教辅每科约有10种,其中只有2种是通过门市零售的,其余都是由任课老师选购。

任课老师的统一采购会不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各教辅出版公司会不会提高定价,以高价低折的方式给经销商和老师留下利益,而最终损害学生的利益呢?

对此,康轩的答复是:多数老师是比较负责任的,他们大多站在学生的立场着想。尤其是在比较贫困的地区,一些定价较低的教辅公司的产品就卖得比较好。

康轩、翰林、南一是台湾三家最大的教材出版公司,出版全科教材。同时,台湾也有少数比较小的教材出版公司,只做部分学科,份额也相对较小,他们的配套教辅就比较少。由于学生缺少较好的教辅作为拓展,进而影响他们的教材份额也越来越小。

由此可见,教材多元化后,教材著作权不再是公共版权,配套教辅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版权问题。同时,有些教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尽量规避侵权问题。

大陆教育出版与台湾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一些不尽相同的地方。种种的相似与不同,也许可以为大陆出版业提供一点借鉴。

(此次调研,得到台湾康轩吴惠洁女士、陈京桦女士、谢晓萍女士的热心帮助。尤其是谢晓萍女士,在多次邮件与电话中给予耐心解答,并帮忙最终校正定稿。在此向她们表示衷心的谢意!)

(鲍红,刊于2012.6.19《中国图书商报》,改名为《台湾有关教辅版权的启示》)

 

材料一(2012年):

如何化解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

近年来,中小学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成为出版界广为关注的问题。教材有严格的资质限制,仅80余家有出版资质;但教辅出版几乎遍及整个行业,并是众多出版机构的重要利润来源。而教育出版是出版业的支柱产业,所以,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对行业影响之大,就可想而知了。

教材教辅的版权纠纷愈演愈烈,它到底是怎么回事,争议的焦点在哪儿,如何化解这场纠纷?在此,我们试着做一个梳理。

一、沿 革 

新中国成立后,教材出版实行国定制,全国教材除音乐、美术、地理(它们分别由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地图出版社编写出版)外,其余各科均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独家编写出版,各地出版单位租型印刷和发行。教材编写出版等活动的经费也由国家负责投入。

人教社等只编写出版教材,教辅则是一个公共的出版领域,各个出版社与民营公司都可以出版或策划。(注:我国台湾地区教材出版当时也是如此。)

1999年我国第八次新课标改革,推行“一纲多本”,教材开始多元化,80余家出版社上千种教材获准出版使用。由于教材版本增加较多,约2006年,教育部停止了新教材的审批。

新课标教材社为教材编写、培训、推广投入了大量经费,认为审定制下的教材拥有自己的著作权,其他单位出版配套教辅侵犯了自己教材的著作权,应取得教材社的授权。

教材社(尤其是市场份额最大的人教社)的维权行动,让整个教辅界为之恐慌。少数较为敏感的教辅企业,积极与教材社协商授权,希望以此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或获得未来先机优势。还有一些教辅企业认为,教材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反对教材社在维权中的一些过火做法。更多教辅企业则希望,尽快明确教材与教辅的侵权界限,这样,教辅机构就可以进行规避,寻求自己合理合法的利益。

二、现 状

2011年8月以来,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发改委等教辅管理文件陆续出台。尤其是2012年2月以教育部为首的四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四部委通知”)以来,教材授权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四部委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从中选择1套供学生选用。

同时,通知规定:“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著作权是法律问题,其核心是“依法”,即:如果教辅涉及教材的著作权,应依法取得授权;侵权的界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但在许多地方的执行中,由于不清楚侵权界定的具体标准,变成所有同步教辅均需要有教材社的授权书,否则,就没有送审的资格。

结果就是:没有授权,就不能上评议推荐;按四部委规定,评议推荐之外,学校就不能统一购买。而据行业估计,目前教辅销售大约80%是通过统一征订实现的。如果说评议公告遏教辅市场之咽喉,那么,授权又遏评议公告之咽喉。

这样,授权就成为直接关系出版教辅企业生死存亡的稀缺资源,教材社的授权条件也随之提高。教材社的授权费用从当初的1-3%提高到5-6%,甚至8%到12%。

一些教材社只授权当地社1套教辅,限制只能在本省发行。还有一部分教材社,没有任何授权,使用其教材的地区,只能推荐本教材社自己的配套教辅。

2012年秋,全国约20个省执行四部委通知,对教辅进行评议推荐,除辽宁、湖南没有要求教材社授权,其余均将授权作为评议送审的前提条件。

2013年秋,除北京外,几乎所有省、市、自治区均执行四部委通知。而且,授权均成为进入评议推荐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整个系统征订市场,凡是同步类教辅都须取得教材社的授权。伴随着四部委通知的落地,教材社迅速完成了系统教辅的授权。

系统授权巩固之后,教材社开始对评议公告之外的市场类教辅进行授权。

现实中,由于教材社授权条件较高,而市场教辅销售又不像系统教辅那样靠行政推动,而是靠企业靠过硬的产品、效率、营销一本一本卖出来的,还有退货坏账等风险,对于成本利润更加敏感,多数企业觉得难以承受,只有敬而远之。

也只有极少数几家企业,或出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或希望占领市场先机,取得一部分产品的授权。

三、争 议 

    关于教材与教辅的版权问题,争议最大的有三点。

    争议之一:教材社是不是合理维权

部分教材社认为,教材多元化以来,教材的开发与推广主要由教材出版社承担,教材不再是公共产品。而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教材社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由于多年来,教辅一直是个公共的出版领域,许多教辅机构对教材社的维权存有争议,综合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法律层面讲,《著作权法》对教材有特殊的宽容。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著作权法》对教材有特殊的宽容。

2. 从社会层面讲,教材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写,由国家财政采购,供全体学生使用,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

3. 从我国国情考虑,教材维权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我国教材出版并未真正开放。我国出版业并没有开放,教材出版更是严格。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教材是指定性出版。1999年后,教材出版虽然从国定制(统编)向审定制(多元)转变,但2006年,教育部即停止了新教材的送审。目前,教材出版远没形成真正的市场格局。

其次,我国教辅规模巨大。从多家上市公司报表来看,教育出版约占其销售总收入的70%。教材出版因为有严格的限制,更多企业聚集在教辅出版。据估算,我国中小学教辅产值超过400亿元,规模比教材还要大,涉及的产业主体更多,产业链更大。如果只有教材社才能出版教辅,那么我国出版业的大半产值将主导在少数教材社手中。

再次,从现实格局来看,经过多年市场竞争,目前已经形成许多广为师生认可的教辅品牌;而教材社原来基本不出版教辅,其销售也主要是通过系统征订。如果因为维权损伤市场优秀的教辅品牌,也是一种不公。

   争议二:侵权界定的标准

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本质上是个法律问题。教辅侵权界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封面标示

因为教材版本众多,教辅需要提示它适用于哪种教材,要在封面标示。功能是提示自己的产品型号,并不损害商标权人的核心权利。这是一种合理使用,还是侵犯了教材社的商标权?

2.编排结构

具体到每篇文章,教辅基本不会参照教材的编排结构,但教材各个章节的整体编排顺序,则是同步教辅绕不开的一道坎儿。因此,争议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此。

2003年,国家版权局《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中,既承认教科书如果“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又规定“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2005年以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了多起关于教材与教辅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总结起来,关于侵权的界定基本是:编排体系和结构的设计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性,因此侵权的判定是基于教材内容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数量。

不过,一些教材社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教材多元化之后,编排结构是他们很核心的东西。因为中小学教材多是汇编而成,其特色主要即在内容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

也有专家建议,如果教材目录确实具有独创性,教辅参照应视为侵权;但如果教材目录具有行政性(有国家行政大纲)、规律性(是事物正常发展规律)、唯一性(如标准化的规定)等特征,教辅参照则不应视为侵权。

 3.内文引用

内文引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知识点的引用,二是段落、课文的引用。前者体现为对教材知识点的整理和练习,如字词句练习。后者则是大段引用超过一定比例,或课文全文的引用。

在台湾地区,教辅一般不收录教材的课文,仅是对课文知识做重点整理与试题演练,这样就不能认定侵权。如果教辅较多引用了教材的内文,除非教材公司提前与作者在合同中购买了作者所有的权利,否则这个权利在作者,而非在教材公司。

争议三:授权条件的争议

一是授权费用问题。同步教辅只是参照教材的结构顺序,授权使用费就达5%-12%。相比之下,教材社给作者的稿费只是千字100元(2013年底提高到300元),一般图书的原创版税才8%。反过来,教材社购买教辅机构的稿子,只给3%的策划费。如此考量,授权费用是否应该探讨一个更为公平、能够双方共赢的标准?

二是授权附件条件问题。不同的教辅企业,教材社收的授权费用不同,国有出版集团一般为5%,民营机构达10%以上。而且还有附加条款,如国有出版社只能在本省销售,而且要保证教材社本版教辅在当地的份额等。这些条件明显不利于我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大市场的形成。

四、建 议

 解决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应该秉持几个原则。

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切都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我们应当维护所有企业的正当权益。新课标教材社为教材开发投入较大成本,其权益理应得到保护。教辅也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和创意,这个权益也应当尊重。

2. 是否有助产业健康发展。教辅出版发行主体众多,大量企业以此为重要利润来源。多年市场竞争中,也形成一批优秀的教辅品牌。如何在版权规范的同时保证公平竞争,保护优秀品牌,也是要慎重考虑的。

3. 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所谓公众利益,首先是教辅消费者(老师与学生)的利益。消费者最大的利益,在于可以自由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目前教材社授权面较窄,还有的没有任何授权,这明显会限制竞争,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提升,是不符合读者利益的。

基于此,我们有如下参考建议:

1.教材社是否应该维权方面:教材多元化后,教材由出版社投资,教材社应该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我国教育出版仍没有真正开放,而且原来教材社并不出版教辅。加之教辅产值巨大,既关系产业格局,又关系学生利益。教材社到底应有多少权益,应有一个适当的标准。

2. 侵权界定方面: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本质是因为行业对侵权界定的认识不够清晰。建议由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第三方搭建一个平台,教材社、教辅机构双方充分参与讨论,法律专家指导建议,就教材与教辅常见的版权纠纷,形成几条相对明确的侵权标准。使教辅机构明白自己的界线,近而寻求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3. 授权条件方面:建议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达成一个既保证企业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产业健康发展的共识。比如确定公平合理的授权费用标准,开放授权,不要附加条件,以利于企业各方共赢和产业公平竞争。

正常来说,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属于私权,作者有权利自己处置。但我国中小学教材出版仍处于从国定制向审定制的转型期,而且教辅是使用最广泛的助学产品,关系无数学生的利益;教辅又是出版业规模较大的一个板块,它的调整关系整个出版格局。因此,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应同时考虑它的法律界定、国情背景和社会影响。

 教材与教辅的版权争议对整个教育出版影响巨大,这是一个转型期的问题,行业对此仍缺少比较统一的认识,任由企业博弈,也出现许多问题。建议由行业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搭建一个平台,在法律专家的指导下,教材与教辅机构充分协商,达成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界定标准和解决方案。这样可以使教材社和教辅机构都明白自己的界限和权益,又有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鲍红,《2013中国民营书业发展研究报告——教辅管理研究》)

后记:

如今,评议遏教辅市场之咽喉,授权又遏评议之咽喉。授权成为关系教辅企业生死存亡的稀缺资源,授权条件也随之提高。一是授权费用提升,二是限制本地发行,三是惜权限授,只授1套甚至不再授权。

它客观的结果:

一是限制了产品供给和市场竞争。由于教材社惜权限授,严重制约了评议推荐的数量,每省同步教辅推荐只有1-3套,大大限制了市场的供给和竞争。不利于产品提高质量,更不利于学生的多样化选择。此外,资源稀缺,又利益较大,也容易滋生寻租。

二是强化了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只授权当地1套,限制在本省发行,企业无法跨省竞争,只会更加强化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不利于全国统一开放大市场的形成。本来,各省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并非教材社授权所致,但教材社明文规定限于本省发行,无疑会强化这个结果。

教材维权和教辅治理,本是两个问题,前者是教材社依法维权问题,后者是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问题。教辅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两者相互掣肘,既不利于教材社依法维权,也不利于行业规范治理。

中小学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的问题。这里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台湾样本以供参考。它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次是当地教材教辅的行业或国情背景。希望有人提供更多国家和地区的案例,以便我们更全面公正地解决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

作者: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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