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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个为什么”品牌维权再胜 三被告判赔超90万元,拼多多再次脱身

2023年02月21日   作者:李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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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原告)上诉台州十万个为什么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杭泽鞋业有限公司、台州捣蛋神童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旗下“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品牌成立,判决前三名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就其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前三名被告共计向上少社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908000元。作为拼多多经营主体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然同为被告,原告的诉求却被“不再予以支持”。

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发现,被告通过在天猫、拼多多等网络渠道商开设以“十万个为什么”为品牌标志的销售店铺,并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以“十万个为什么”为名称发布科普短视频,并声称是“十万个为什么”官方账号,于是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前述四名被告提起上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中的相关字样,发布声明消除负面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15000元。

尽管四被告在应诉过程中提交了相应证据,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予以认可,但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作出了被告败诉的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出版者历经少年儿童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少儿社和原告三个主体。鉴于该三个出版主体系更名和投资关系,少年儿童出版社、世纪出版公司少儿社亦具函确认,将“十万个为什么”相关权益均由原告承继和享有,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维权。故就侵犯“十万个为什么”相关权益的行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被告十万个为什么公司、杭泽公司、捣蛋神童公司以案外人注册的商标及出版的图书为据,主张“十万个为什么”是社会公众均可普遍使用的常见性的词语,原告对其没有任何权益。但案外人商标注册及图书出版时间均晚于原告《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出版时间,案外人的注册和出版行为不能否定原告对“十万个为什么”所享有的相关权益,法院对三被告相应主张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三、如构成侵权,各被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在被告十万个为什么公司2018年1月5日成立前,“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出版历史跨度长,参与编写人员阵容强大,获奖规格高且数量众多,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电视台对该图书的出版、发行量、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均有大量报道。“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经过长期使用和各类媒体的全方位宣传,在少儿科普图书领域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悉,已经具备了识别系列图书来源的属性特征,亦有生效判决确认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益。所以本案中,在2018年1月5日之前,“十万个为什么”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保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被告在商品店铺及视频传播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账号系由原告注册,相关科普短视频系由原告发布,从而欺骗和误导相关公众并不当获取网络用户的流量关注,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在2018年2月1日之前,“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能够作为驰名商标保护。且经过原告持续使用及广泛宣传,该商标的知名度持续至今。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虽然被告童鞋商品与原告图书商品属于不同的商品领域,但两者均是用于少年儿童,两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完全相同。被告的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系原告生产的商品或与原告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不当攀附原告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并不当获取商业机会,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十万个为什么公司、杭泽公司、捣蛋神童公司应当就其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商标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十万个为什么公司、杭泽公司、捣蛋神童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被告依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已对涉案拼多多店铺内的侵权商品采取禁售措施,所以对原告诉请其停止商标侵权的行为,被告寻梦公司已经停止,法院对原告上述诉请不再予以支持。法院同时判定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80万元、合理费用108000元。

作者:李星星

来源:百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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