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商人团体与清代社会变迁》一书针对清代苏州会馆公所与商会两类商人团体,以工商业碑刻和商会档案为关键史料,采取国家与社会互动模式演化的研究视野,从市场经济、都市社会、政府结社法令以及经济政策四方面,分析晚明以来近代中国长时段的社会变迁,论证在苏州商人团体和社会变迁之间有着颇为复杂的互动模式演化过程,可对近代中国社会变迁过程提供更细致的整体性理解。
《苏州商人团体与清代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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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邱澎生 著
出版时间:2024年06月
本书作者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研究领域为明清制度经济史、法律社会史与物质文化史,主要探究明清商人团体、商业法律、讼师秘本、商人手册与市场文化等主题。
已出版《当经济遇上法律: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的新兴工商业团体》3部专著,合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明清法律与社会变迁》2部论文集,在《历史研究》《新史字》《中外法字》《法制史研究》《明代研究》《江海学刊》《汉学研究》《清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
澎生的这本书,在运用制度经济学、经济人类学之外,增加法制史的视角。其研究取径“国家一社会”,注重政府结社法令与经济政策变化、市场经济与都市社会发展,是别开生面的明清会馆公所、商会的新研究。
该书从地方公产到依法自治,讨论商人团体如何影响地方社会;从商人团体对财经政令的介入,商人团体与政府的税捐征收、政府的经济立法、商业诉讼等方面,讨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正是澎生这本新书精华所在。
这本书另一卓见,在于摆脱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只论及商人团体本身的旧研究范式,转而注重商人团体与晚明到晚清间社会变迁互动关系的发展历程,详细论述晚明“政府治安、教化政策支持的社会变化”到晚清“政府经济、宪政政策支持的社会变化”,更进一步论证了前近代中国社会的内在变迁,为中国进入近代社会做的接轨准备,巩固“明清社会并非停滞不变”的学界新论述。
——徐泓
厦门大学历史与文化遗产学院荣休教授
《明清史评论》学术委员
《盐业史研究》编委
澎生的主要研究领域是明清社会经济史。明清社会经济史本是国内外中国史研究的重点,即如美国亚洲学会前主席罗友枝(Evelyn S. Rawski)教授在1991年时总结所言,从论著刊出的数量和研究人员数目来看,明清经济史研究已成为国际中国史研究中最大的专业领域。由于前人研究成果累累,要在这个领域中有所创建,当然非常不易。特别是近一二十年来,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正在经历一个“范式转移”的过程。
澎生在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以自己过去多年来阅读史料与思想理论的经验为基础,用自己接触较久的具体主题与相关史料,探索明清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模式,即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及其深远意义。为此,他除了持续搜罗并细读史料之外,还努力学习制度经济学、经济人类学研究的方法,用在自己的研究中。
由于使用新方法、新史料,他把研究拓展到跨学科的领域,从而使得他的研究扣合了三个不同层次的研究主题:①明清中国经济组织与司法运作在变迁过程中所涉及种种影响交易成本与财产保障的制度创新;②家庭、宗族、籍贯等社会人际纽带,以及某些地区商人的独特社会组织或文化理念,如何与市场经济相互作用;③一些有关“义利之辨”“酌盈剂虚”“祥刑”“伸冤”“法天”等中国既有的价值心态、知识探讨方向乃至认知范畴上的重要观念,如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被选择性地诠释、铺陈、挪用与转型。
这些研究拓宽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领域,在许多方面有填补空白之功。除了社会经济史之外,澎生在制度经济史、法制史、都市史的研究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努力,取得可观的成果。
——李伯重
北京大学人文讲席教授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明清时期会馆公所和清末商会的功能性质,是学界极为关注的重要课题,前者更是一个半世纪以来国际学界关注的课题。对于这样一个无法回避或者绕不过去的重要论题,澎生教授长年潜心探讨,亮出鲜明看法。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他就提出,既有研究过分夸大了会馆公所的市场垄断作用,因而改称会馆公所为工商团体。此次在旧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苏州商人团体与清代社会变迁》新著,又对会馆公所和商会做了全面比较,进一步阐明其各自的性质。
澎生教授认为,商会和会馆公所组织方式存在四项不同:一是商会成员的跨行业性特征,二是不同商会彼此之间有较显著的联络管道,三是商会组织规章具有全国统一性,四是商会组织规章具有更高的结构完整性。与此同时,商会和会馆公所之间也存在两项重要的相似处:一是经费主要来自结社商人的捐款;二是具有较详细的组织章程,用以规定商人捐款的保管方式以及委托董事人员管理公积金。
商会和会馆公所在组织形态上的差异主要有四项:一是成员加入商会时,不以行业区分会籍,而以商人营业所在地做区分;二是由于具有层级式以及平行式的两种联络网络,使得商会对外联络能力要比会馆公所更强;三是商会的组织章程具有较高的全国统一性;四是商会的组织章程规定比较细密,具有更高的完整性。但这两类商人团体还是共同具备两项重要的组织原则:一是商会和会馆公所一般都是由商人自行捐款成立的团体组织,二是两者都自行设立团体的管理人员,以负责商人捐款的管理、核销与运用。无论是自团体经常性经费的来源来看,还是自商人推选管理人员负责公共经费运用来看,都不能说商会和会馆公所有本质性的区别,两者组织方式相当类似。
商会史研究者对“封建行会”和“资产阶级商会”所做的比较,不仅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夸大了会馆公所和商会两类商人团体在内部组织上的差异性,更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对立起来,让人几乎看不到晚清以前来自中国社会内部的种种变化,好像晚清以前的中国社会变迁没有太重要的意义,乃至于陷入一种过度简化历史的二分法。这些结论,前后观照,窃以为符合历史实际,具有正本清源之功。
——范金民
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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