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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视觉中国”们的律师函?专业律师5招教会媒体规避“图片侵权”风险

作者:星萤   2019年04月12日   来源:百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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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编按】2019年4月11日,视觉中国在一天之内连续四次登上了微博热搜,由其引发的图片版权问题一触即发。近年来,有关新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图片侵权的新闻层出不穷。高额的赔偿费用和声誉损失引发了许多新媒体从业者的担忧。在这个“无图无真相”的时代里,新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如何才能规避图片侵权的风险?近日,围绕这一问题,百道网专访了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于永超律师。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于永超律师

2019年4月11日,视觉中国在一天之内连续四次登上了微博热搜。起因是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发布几个小时内,即被贴上了“视觉中国版权所有”的标签。随即,共青团中央官微直接点名视觉中国:“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评论区里,新浪、南孚电池等品牌更是纷纷表示自己的logo“被版权所有”。

由视觉中国引发的图片版权问题一触即发。近年来,有关新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图片侵权的新闻层出不穷。高额的赔偿费用和声誉损失引发了许多新媒体从业者的担忧。在这个“无图无真相”的时代里,新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如何才能规避图片侵权的风险?近日,围绕这一问题,百道网专访了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于永超律师。

合法使用有著作权的图片,要做四个动作

于永超告诉百道网:“任何一张图片,在它产生的同时其著作权也就随之产生了。”因此,当我们使用任何一张非自己创作的图片时,其实都是在使用别人有著作权的作品。想要不侵权,就要做齐四个动作:

1. 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2.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除非著作权人自己选择了放弃权利;

3. 标注著作权人的姓名;

4. 如果作品有名称,还要标注作品的名称。

这意味着要获得作品的合法使用,就必须和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机构协商或购买。

四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图片

那么,有没有图片既不用经著作权方许可,也不用支付费用,就能直接使用呢?

于永超介绍,这种情形是存在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列了十二个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其中较常适用的情形有四种: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没有商业目的的个人公众号,出于对某个话题的兴趣而单纯地就某个作品进行讨论和分享;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写论文时,出于介绍、评论的目的,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观点或图片;

3.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电视台朗读经典作品的节目既未向观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提供报酬,这种情形下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4. 超过保护期的图片也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则为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五十年。

于永超强调,所有图片,不管是否注明原创、是否有标识,都是有版权的作品,使用时都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只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二个情形以及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即便如此,也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至少提供作品来源。

遭遇“钓鱼维权”怎么办?

由于在新媒体传播过程中大量存在着侵权的情况,导致在现实案例中除了正常的维权主张外,还存在着钓鱼、恶意维权的情形,甚至不排除有不良公司的变相敲诈。

于永超告诉百道网一个钓鱼维权的案例:“一些公司本身没有图片的著作权,但会通过发函件、打电话等方式大面积撒网,告知一些新媒体在图片使用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很多接到这类诉求的公司因为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就在未核实对方是否真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把高额的“侵权赔偿款”支付了。”

于永超介绍,当遇到维权主张时,要冷静处理,做到以下五点:

1.如果侵权,尽快删除、停止使用;

2.要求对方提供公司资质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个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联系电话;

3.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核实对方信息,网络搜索、数据分析对方是否是黑公司;

4.尽量通话并且注意录音留存证据;

5.少用微信、邮箱沟通,如果必须,注意合法安全措辞。

最后,于永超向百道网强调:“重点是要管好自己,不能侵权;另外也要有能力和方法去识别、规避不良公司的变相敲诈。”

(封面图片:“新时代杯”2018时代出版·中国书店致敬活动(钟书阁);本文编辑: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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