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编按】数字时代带来的远不只是出版媒介的革新,版权所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甚至再往前追溯,从未完善过的版权法也使得机遇无处不在。CCC正是瞅准了这一空子,在长达三十多年的发展时间里利润长红。那么,究竟是什么让这个开创性的机构在出版圈子里风生水起呢?
2013年Outsell(一家专注于信息产业的研究咨询公司——编者注)关于开放获取的市场报告将美国版权清算中心(简称CCC)列入了“十大值得关注公司”名单。报告指出,CCC已经通过其版权交易引擎RightsLink介入了STM出版生态系统,2012年10月他们更是进军开放获取,推出一套开放获取解决方案。
CCC是美国1909年后唯一一次版权法重大修改的产物。美国1976年版权法案,着重针对“公平使用”问题,作为版权保护制度的一次重要历史发展,从法律条文上预防过渡保护的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讲,CCC为盗版侵权提供了一条软性的、经济性的出口,其逻辑是:既然某些侵权行为有其合理性,那么硬性地保护措施就不适用;既然侵权造成的实际伤害主要是经济上的,那么通过追加的有偿许可,就是给各方一个台阶下。这样,部分侵犯版权行为就通过行业性的机制建设得到了妥善处理。
自1978年成立到现在,CCC长盛不衰,在世界范围内催生了所谓“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这一新事物。30多年间,出版业沧桑巨变,在走上了商业化繁荣顶峰之后开始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问题在于,本质上作为一种不撕破面皮的经济惩罚机构,如何具有了如此重大的行业创新发展意义呢?我们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和理解。
一、协商性版权补偿
CCC的诞生来自大型出版社合力共举,然而它从诞生之初,就存在一个相当怪异难解的身份问题——它到底是盈利机构还是非盈利性机构?
CCC从来都是自称“非盈利”,叫“非盈利性公司”(not for profit company),注册地点是马萨诸塞州Danvers。可是,1982年美国内税局吊销了它非盈利机构免税身份并得到美国税务法庭的支持。尽管如此,CCC维持了注册所在州的非盈利机构缴税身份。原马萨诸塞州的Danvers,现在归纽约州。事情看起来已经很难说了,现在的一般说法是,CCC在联邦政府层面,不是非盈利机构,是商业公司。
身份问题虽然不清不楚,还值得深入研究,但CCC的基本运作方式,是能说清楚的。CCC邀约版权持有者,作者或者出版社,将版权作品在CCC登记;同时,告知业界,如果你用了有版权的作品,那么你可以到CCC缴纳版权使用费用,不用满世界找版权方,CCC负责转交给版权方。这个过程中间,CCC抽取佣金,平均算来,在30%左右。2013年,CCC共收取了2.73亿美元,支付版权方1.89亿美元。这个就是后来风靡世界的著作权或者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做法。
因此,从CCC的非盈利机构身份看,彻底的行业公器,上对得起感觉有经济损失的出版社和作者,下对得起行将面临重罪惩罚的版权使用者。就算美国法院认定了,不管CCC产生了什么公共利益,它的主要目的都是“进一步追逐出版社和版权拥有者的经济利益”,它的创始人(一组出版商)“对任何超出创造某种机制保护自己的版权并收取许可费之外的事情,没有实质性的兴趣”,CCC仅作为出版业的服务性行业组织,是没有问题的。
问题在于作为商业公司,它的利润率处于不折不扣的行业顶峰啊,如果不叫暴利的话。显然,CCC是在兼有商业发展特点的同时,承担行业公器职能,最突出的就是它的另一块业务——打官司,近年来比较著名的是联合AAP诉大学教材侵权案。只要是有商业功能,就会有按照市场逻辑进行的发展,外界很多时候并不认可CCC行业组织的身份,只认可它的商业身份——学术和STM版权代理,或者说,绝大部分业务来自这两块。版权代理是一个大概念,CCC做的是非常具体的一块业务:当机构需要使用版权内容(通常来自多个版权方),却无法征得拥有者的同意时,向CCC支付费用。从版权法律角度看,相对于法定或者强制补偿,这种版权经济补偿方式叫“协商性版权补偿”。这个区分要从价格/成本角度看才行,法定强制收取的补偿是僵硬的,协商性补偿却灵通达观务实。
二、开放获取
当整个行业发展规则向上的时候,犯规少、惩罚少、涉嫌犯规也少,CCC发展空间少,直到大变革的数字时代。我们已经看到,CCC的业务模式下,学术和STM出版得到长足发展,大众出版可忽略不计。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把CCC当作不折不扣的学术和STM玩家,是恰当的。学术和STM出版,在整个出版业中始终保持向上发展,特别是近十几二十年来,在常年高利润率的情况下,轻松实现了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CCC也是如此,许可费收入规模保持高增长率,22年前只有1000万美元,2013年为2.72亿,员工从40增加到了300多。相比于同期学术和STM出版业,CCC的发展是同步,而且是高增速的。
开放获取是近20年来学术和STM出版中最大的不规则发展条件,也自然是CCC近几年里的发展条件。开放获取的商业意义是内容免费,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内容免费公开了,侵权风险也就大部分归零了,开放获取难道不是抑制了CCC的发展空间吗?甚至介入开放获取出版,对CCC来说,似乎也显得多此一举。
这就要看过去20年里学术和STM出版业发生了什么。我们已知,学术和STM出版顺利实现数字化转型。但这一创新发展跟开放获取严格上不是一回事,开放获取是一种外部要求,与科技体制和政策高度相关。学术和STM的数字化创新发展,人们印象最深刻的是数据库。数据库作为技术概念,已经有40多年历史了。作为商业创新发展概念,就要加入著名的“大交易”和“碎片化”才好理解。碎片化的技术对应的是内容章节片段的元数据标记和标记方法问题,商业意义同样不止于此。如果说大交易是卖库,那么碎片化就是按照具体需要灵活地、部分地、重组地卖库。你可以想象,这里面的版权问题有多大。极端的说法是,出版社恨不得把每个字都明确版权归属。
CCC就是专门做版权文章的单位,它与学术和STM出版乃至教育出版相伴发展是顺理成章的。CCC的历史和现实,其基本精神都是要帮助出版业免于版权法律和保护制度的过度纠缠。学术和STM出版业里面有超大企业,也有数量稳定的小企业,看起来跟大众出版业同构实则有重要不同。从出版品种(期刊、专著)看,由于存在学科界限,隔行如隔山,导致大部分情况下的竞争是跑马圈地式的。特别是大企业集团之间,很少有必要在品种上正面交锋。顶多是紧盯新兴学科,而盯新兴学科、创新刊,无论单位大小,都不是难事。只有到了数字时代,学术和STM出版业的竞争,特别是大企业集团,才呈现了新气象。新技术条件下,市场需求有条件进一步紧盯,“库”和“片”本质上都是面向终端市场的。库要求大,片要求碎,不管放大还是砸碎,都普遍涉及到别人家的东西。别人的东西,不管是竞争对手的,还是个体作者的,哪能随便拿来用?——版权法说的。
目前,“库”和“片”操作,版权问题几乎已经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如果不施行普遍的事后补偿,那么成本和效率都是企业不能承受的。应该说,学术和STM作者,都是天下第一好人。他们既是版权的第一利益攸关人,也是终端用户。他们历来对作品权利“漠不关心”,对作品的传播效率却极为关心。以至于十来年前,产生了Creative Commons(简称CC,中译知识共享,为非盈利性机构——编者注),也产生了开放获取,这相当于明确署名权不放弃,放弃了部分经营权(主要是订阅零售)。目前正在快速增长、方兴未艾的开放获取出版,正是以上述两种版权安排为制度保障的。因此,对于CCC这样的单位来说,免费公开的内容不是没有权利的,更不可能没有权利转让问题。(未完待续)
(本文编辑 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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