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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红:教材教辅“恩怨”由来与解决之道

作者:鲍红   2014年07月22日   来源:百道网·鲍红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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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网·鲍红专栏】中小学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本质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它又有复杂的行业背景,巨大的利益涉及,甚至一定的行政干预。在此,我们试着梳理一下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

近年来,中小学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愈演愈烈,成为出版界广为关注的问题。

教育出版是出版业的支柱产业。据《全国新闻出版物基本情况》的统计,2012年,中小学教材总规模为203亿元。据行业估计,中小学教辅的总规模超过300亿元。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对整个出版业影响巨大。

它到底是怎么回事,争议的焦点在哪儿,如何化解这场纠纷?我们试做一个探讨。

一、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教材出版实行国定制,国家指定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简称人教社)等编写出版,各地出版单位租型印刷和发行。教材编写出版等经费也由国家投入。

人教社等只编写出版教材,教辅则是一个公共的出版领域,各出版社与民营公司都可以出版或策划。经过多年发展,教辅市场形成相对稳定的格局:各地出版社牢牢掌控着当地的系统征订市场,民营公司则在零售市场站稳脚跟。

1999年我国第八次新课标改革,教材开始多元化,80余家出版社上千种教材获准出版使用。由于教材版本增加较多,约2006年,教育部停止了新教材的审批。

一些新课标教材社认为,审定制下的教材由出版社投资,教材拥有自己的著作权,出版配套教辅也应该得到教材社的授权。

2005年来,仁爱教育研究所对多家配套其《英语》教材的教辅机构诉讼维权,但由于份额较小,在出版业并没掀起太大的风浪。

2009年7月,人教社发布声明,指出未经人教社许可,“编写、出版、发行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教学辅导用书、报纸、杂志,开发、销售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电子期刊、电子产品”均为侵权。

虽然80余家出版社出版中小学教材,但人教社一家占60%以上的份额。市场上销量大且利润好的,主要是配套人教版的教辅。配套一些份额较小的教材的教辅,可能连成本也难以收回。所以,人教社维权,对市场的影响就大了。

2011年,人教社与21个省出版集团达成授权协议,人教社授权集团下属1-3家出版社,小学、初中、高中每个阶段1-2套产品,限于本省发行,双方共同打击未经授权的产品。

对于民营教辅,人教社也选取了行业最大的两家教辅集团——金星教育与志鸿教育商谈授权。两家各交纳了800多万元,作为之前配套人教版教辅的补偿。之后的合作要按实际印数收10%的版权使用费。由于条件较高,双方机制对接也有问题,合作几经波折。

教材社(尤其是人教社)的维权行动,让整个教辅界为之恐慌。少数较为敏感的教辅企业,积极与教材社协商授权,希望以此规避经营风险,或获得先机优势。还有一些教辅企业认为,教材有一定的公益性,反对教材社在维权中的一些过火做法。更多教辅企业则希望,尽快明确教材与教辅的侵权界限,这样,教辅就可以规避,寻求自己合法的利益。

二、授权现状

2011年8月以来,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发改委等出台多个通知,治理教辅市场。2012年2月,以教育部为首的四部委通知发布以来,教材授权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 系统教辅授权[1]

四部委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各地市从中选择1套供学生选用。

通知规定:“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这句话本身是不错的。著作权是法律问题,其核心是“依法”,即:如果教辅涉及教材的著作权,应依法取得授权;侵权的界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由于不清楚侵权界定的具体标准,或某些强势企业欲借此垄断市场,在许多地方的执行中,变成所有同步教辅均需要有教材社的授权书——无论其是否侵权。否则,就没有送审的资格。

而通知同时规定,各地市只能从省评议公告中选购教辅,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学校推销教辅。

结果就成了:没有授权,就不能上评议公告;没上评议公告,学校就不能统一购买。而目前教辅销售绝大部分是通过统一购买实现的。授权和评议卡住了教辅的大半壁江山。

这样,授权成为直接关系教辅企业生死存亡的稀缺资源,教材社的授权条件也随之提高。人教社授权费用从3%上升到5-6%,有的教材社可达8-12%。

教材社通常只授权当地出版社1套教辅。还有的教材社不进行任何授权,使用其教材的地区,只能推荐教材社自己的教辅。

2013年秋,除北京外,几乎所有省、市、自治区均执行四部委通知。而且,取得教材社授权成为进入评议公告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整个系统征订市场,凡是同步类教辅都须取得教材社的授权。教材社依靠行政规定,而非法律手段,迅速完成了系统教辅的授权。

2. 市场教辅授权

系统授权巩固之后,人教社开始对评议公告之外的市场类教辅进行授权。

2013年5月29日,人教社出台《市场教辅材料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对市场零售类教辅进行授权。概括起来,其基本涵义有三点:

1. 被授权的书只能市场零售,不能上评议公告,不得在学校统一征订。

2. 只授权给出版社,每社只授权1套,不允许转授第三方。

3. 授权费用:销售5万册以下交3万元保证金,5万册以上部分交6%的版税。

这里存在三个矛盾:

第一是“只授权出版社,不许转授第三方”,众所周知,目前市场教辅的品牌,除国有的龙门书局外,主要都是民营公司。不许转授,多数市场教辅品牌将无以生存。

二是“每社只授权1套”,现实情况是,每个出版商的教辅都不止1套,有3~5套很正常,多的可达10余套。只授权1套,企业原有品种面临大幅削减,新品种更难以问世。

三是授权费用问题,多数市场教辅的纯利约在5%左右,如果授权费达6%,势必增大企业成本,最终加重消费者负担。

现实中,由于教材社授权条件较高,而市场教辅销售又不像系统教辅那样靠行政推动,而是靠企业靠过硬的产品、营销一本一本卖出来的,还有退货坏账等风险,对于成本利润更加敏感,几乎没人能够承受。因此,多数教辅企业对此敬而远之。

也只有极少数几家企业,或出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或希望占领市场先机,通过各种关系,降低了合作条件,取得一部分产品的授权。

三、版权争议

关于教材与教辅的版权问题,争议最大的有三点。

争议之一:教材社是不是合理维权

部分教材社认为,教材多元化以来,教材的开发与推广主要由教材社承担,教材不再是公共产品。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教材社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认为教材社不应维权的理由,则有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对中小学教材有许多特殊的政策。

1. 我国出版业是特许经营,中小学教材的准入更为严格。

我国出版业并没有开放,中小学教材出版准入更是严格。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教材是指定性出版。1999年后,教材出版虽然从国定制(统编)向审定制(多元)转变,但约2006年,教育部即停止了新教材的送审。目前,教材出版远没形成真正的市场格局。

我国台湾地区有相似的经历。1996年前,台湾中小学教材由“国立编译馆”统一编写出版,教材属于公共版权,教辅没有侵权疑虑。2001年,台湾完全开放教材出版,“国立编译馆”退出市场,专门负责教材审定。教材出版完全开放后,教材著作权归出版公司所有,配套教辅的版权问题才提上日程。

2. 我国《著作权法》对中小学教材有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小学教材主要是汇编作品,这条法定许可,为他们提供了特殊的方便。

3. 在支付稿酬方面,中小学教材的稿费支付标准较低。

我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八条“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中, “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中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

目前,一般图书的版税是8%~10%,而中小学教材印数远远大于一般图书,有的单册印数达上百万甚至千万册,而稿费多年是按千字100元支付。

4. 中小学教材是一种特殊商品。

中小学教材必须根据国家课程标准指导编写,国家有价格干预,并且由国家财政买单,供全体学生使用,是一种特殊商品。

其次,从出版业实际来看,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情况特殊。

1. 教育出版是我国出版业的支柱,中小学教辅规模巨大。

据多家上市出版企业的年报显示,教育出版占其图书出版产值约80%份额。教材出版因为有严格的准入,更多企业聚集在教辅出版。据估算,我国中小学教辅产值超过300亿元,规模比教材还要大,涉及的产业主体更多,产业链更大。如果只有教材社才能出版教辅,那么我国出版业的大半产值将集中于极少数教材社手中。

2. 从现实格局来看,经过多年市场竞争,目前市场上已经形成许多广为师生认可的教辅品牌;而教材社原来基本不出版教辅(如人教社2005年后才开始出版教辅),其销售也主要是通过系统征订。从目前情况看,教材社的授权极为有限,甚至根本不进行授权,如果因此损伤了市场优秀的教辅品牌,也是一种不公。

争议二:侵权界定的标准

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本质上是个法律问题。教辅侵权界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封面标示

因为教材版本众多,教辅需要提示它适用于哪种教材,要在封面标示。功能是提示自己的产品型号,并非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也不损害商标权人的核心权利。这是一种合理使用,还是侵犯了教材社的商标权?

在我国台湾地区,教材社为了规避侵权嫌疑,是不在封面上出现“康轩”、“翰林”等字样,而代之以“适康版”、“适翰版”。

2.编排结构

具体到每篇文章,教辅基本不会参照教材的编排结构,但教材各个章节的整体编排顺序,则是同步教辅绕不开的一道坎儿。因此,争议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此。

2003年,国家版权局《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中,既承认教科书如果“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又规定“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2005年以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了多起关于教材与教辅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总结起来,关于侵权的界定基本是:编排体系和结构的设计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性,因此侵权的判定是基于教材内容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数量。

不过,一些教材社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教材多元化之后,编排结构是他们很核心的东西。因为中小学教材多是汇编而成,其特色主要即在内容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

在台湾地区,教辅的规避方法是,目录上只标示课次(如第一课、第二课……),不标示课名。内文也同样如此。

也有专家建议,如果教材目录确实具有独创性,教辅参照应视为侵权;但如果教材目录具有行政性(有国家行政大纲)、规律性(是事物正常发展规律)、唯一性(如标准化的规定)等特征,教辅参照则不应视为侵权。

3.内文引用

内文引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知识点的引用,二是段落、课文的引用。前者体现为对教材知识点的整理和练习,如字词句练习。后者则是大段引用超过一定比例,或课文全文的引用。

在台湾地区,教辅一般不收录教材的课文,仅是对课文知识做重点整理与试题演练,这样就不能认定侵权。如果教辅较多引用了教材的内文,除非教材公司提前与作者在合同中购买了作者所有的权利,否则这个权利在作者,而非在教材公司。

对于前者的认定,一般是没有疑义的。不过对于后者的权益,目前一些内地的教材社多将这个权益归于自己。

争议三:授权条件的争议

一是授权费用问题。同步教辅只是参照教材的结构顺序,版权使用费就达5%-10%。相比之下,教材社给作者的稿费只是千字100元(2013年底才提高到300元);一般图书的原创版税才8%。反过来,教材社购买教辅机构的稿子,只给3%的策划费。如此考量,授权费用是否应该探讨一个更为公平、能够双方共赢的标准?

二是授权条件问题。不同的教辅企业,教材社收的授权费用不同,国有出版集团一般为5%,民营机构达10%以上。而且还有附加条款,如国有出版社只能在本省销售,而且要保证教材社本版教辅在当地的份额等。这些条件明显不利于我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大市场的形成。

四、建议

解决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应该秉持几个原则。

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切都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我们应当维护所有企业的正当权益。新课标教材社为教材开发投入较大成本,其权益理应得到保护。教辅也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和创意,这个权益也应当尊重。

2. 是否有助产业健康发展。教辅出版发行主体众多,大量企业以此为重要利润来源。多年市场竞争中,也形成一批优秀的教辅品牌。如何在版权规范的同时保证公平竞争,保护优秀品牌,也是要慎重考虑的。

3. 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所谓公众利益,首先是教辅消费者(老师与学生)的利益。消费者最大的利益,在于可以自由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目前教材社授权面极窄,有的没有任何授权,这明显会限制竞争,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提升,是不符合读者利益的。

基于此,我们有如下参考建议:

首先,各地要求“教辅评议”送审必须有教材社的授权书,是不合适的。

四部委通知规定:“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句话本身不错。著作权是法律问题,其核心是“依法”,即:如果教辅涉及教材的著作权,应依法取得授权;侵权的界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各地教辅评议委员会的职责是推荐优秀教辅。而教辅是否侵权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应交由法律解决,各地不能一概而定。

其次,在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方面,有三点建议。

1.教材社是否应该维权方面:教材多元化后,教材由出版社投资,教材社应该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我国教育出版仍属于特许经营,而且原来教材社并不出版教辅。加之教辅产值巨大,既关系产业格局,又关系学生利益,建议对教材社的权益适当限制。

2. 侵权界定方面: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本质是因为行业对侵权界定的认识不够清晰。建议由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第三方搭建一个平台,教材社、教辅机构双方充分参与讨论,法律专家指导建议,就教材与教辅常见的版权纠纷,形成几条相对明确的侵权标准。使教辅机构明白自己的界线,近而寻求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3. 授权条件方面:建议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达成一个既保证企业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产业健康发展的共识。比如确定公平合理的授权费用标准,开放授权,不要附加条件,以利于企业各方共赢和产业公平竞争。

正常来说,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属于私权,作者有权利自己处置。但我国中小学教材出版仍处于从国定制向审定制的转型期,而且教辅是使用最广泛的助学产品,关系无数学生的利益;教辅又是出版业规模较大的一个板块,它的调整关系整个出版格局。因此,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应同时考虑它的法律界定、国情背景和社会影响。

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成为关系全行业的大事,任由企业博弈,出现许多问题。建议行业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考虑国情与背景,通过利益的碰撞与协商,达成一个共识,全面公正地解决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这样既维护教材社和教辅机构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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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辅销售分两类,一是系统销售,二是市场零售。所谓系统教辅,即通过上教辅推荐目录,由教育系统统一征订而实现销售的教辅

鲍红,刊于2014.7.16《中国新闻出版报》,此为原文。

封面标示方面,教辅封面“配人教版”、“配苏教版”等,应该不是侵权。

在一篇文章《浅谈商标的合理使用》中,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在特定的情况下,经营者为了准确的描述其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特征、性能、用途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全面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他人不经商标权人许可,可以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地、正当地使用其商标。

商标权合理使用分为以下两种:

⑴ 叙述性使用。经营者对他人商标上的构成成分的使用不是作为商标,仅仅是为了真实的说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型号、质量、功能性质等其他特点。

⑵ 指示性使用。在一些概念中又被称为被提及的合理使用,它是指经营者使用他人的商标是为了说明自己产品或服务的种类、用途、来源,以便让公众了解其中真实信息的行为。指示性使用适用于只有使用某个商标才能对某一特定事物或服务作出恰当的描述这种情形,它多见于零配件销售、保养维修、邮寄传送等行业。例如,“大众汽车维修”﹑“联想耗材营销”……

商标合理使用的特点:

第一、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观要件:主观上商标使用人应出于善意。使用人的使用应是出于正常需要,而不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客观要件:首先,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必须合理。第二,在使用的客观效果上该使用不会引起不利效果。

第二﹑商标的合理使用不以损害商标权人的核心权利为限。

第三、商标合理使用是非商标所有权人对他人注册商标的无偿使用。

教辅封面标示较为符合这些情况。

作者:鲍红

(本文原载于:中国新闻出版报)

来源:百道网·鲍红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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