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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为什么对电子书版税严防死守?

作者:伊万•施尼特曼;译者:林成林   2010年07月24日   来源:百道产业频道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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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道网编译] 过去两周里,关于电子书版税率问题,版权代理安德鲁•威利和作者协会主席汤姆•霍兰德均发表了措辞强硬的声明。五五分成是他们唯一能够接受的结果,所引用的仍然是我们早就知道的那些理由:

    出版社制作电子书成本很少或者基本没有,因此收入分成应按照附属版权的方式办,一般应该是五五开。

    一般人很难反对这个设想,很显然,现如今将用于出片印刷的图书电子文件转换成电子书,实在没有多少成本。即使是DRM技术、文件管理等成本,与纸张、印刷、装订、仓储和运输成本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而且电子书根本就没有退货问题!

    但是,这个看法有一个重大缺陷,因为它仍然是建立在把电子书作为整个图书经济中单独的一个部分来对待的自私自利、退行的假设之上的。以此方式攻击电子书版税率,就会落入那些牺牲所有人利益以实现短期利润最大化的人设下的圈套。他们的目标是把知识产权尽可能多地分解为很多不同的碎片,在公开的市场上进行协商叫卖,以此将图书“交易”收入最大化。

    此种做法的问题在于:成功的、连贯一致的出版活动,并不是每种出版权经营的总和,而是一种具有内在的格式塔(心理学术语,早期音译成“格式塔”,后中文心理学文献也译作“完形”,但这个译法可能依然是大家伙不熟悉的,其实它在这里的含义,大致接近“模式”或者“有机整体”的意思,这里采用早期译法——译者注)的工作,面对的是全球读者。将电子书单独于其他出版活动之外,不会取得任何积极的进展。我们必须明白,电子书在图书出版工作的生态系统中占据什么样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定版税率是多少。

    我们首先明确一个问题,电子书并不是一项附属版权。

    出版合同授予出版社两种权利——基本出版权利和附属版权。基本出版权让出版社有权创制并销售一个产品,或者是印刷成书,或者是制作有声读物、电子读物、以及其他任何出版社可以投资生产并向购买者、再销售商和/或代理商发行的产品形式。

    附属版权(也就是二级版权,包括出版权和授权使用)让出版社能够针对第三方授权使用作品,这样第三方就可以在有授权的情况下创制新作品——此作品出版社也许没有条件创制或者不想创制。附属版权的典型例子是翻译权。传统上讲,出版社分享附属版权带来的收入,五五分成,而出版社并不承担创制和销售翻译作品的成本。

    再看电子书,出版社都很明白无误地、毫不犹豫地将电子书版权归入基本版权。我们都创制电子书,或者直接销售,或者通过再销售商和代理商销售。任何把电子书版权归入附属版权的想法都肯定是错误的。不仅如此,我们在销售电子书的时候不仅行使基本出版权,而且还把印刷版图书同时上市销售。这意味着,电子书与印刷版图书竞争读者。电子书不是出版社的第二或者第三收入来源,如同附属版权那样;电子书收入是可以替代精装本和/或平装本的收入的。

    不错,电子书收入可以替代印刷版图书的收入。因此,如果精装本在市场上的价格是30美元(除去再销售折扣,净收入应为15美元),电子书按照代理制定价模式上市,价格为15美元(扣除30%代理费,净收入为10.50美元),那么每多卖一本电子书、少卖一本印刷版图书,出版社就减少收入4.50美元。

    那么如何将此情况落实到作者版税上呢?精装本大众图书的作者通常获得建议零售价的10%到12.5%——因此在精装本销售中,作者在每本30美元的图书上分得3美元到3.75美元。如果将精装本的版税率用在定价15美元的电子书上,那么作者将获得1.50美元到1.75美元。然而,电子书版税率是可以在15%到35%之间浮动的,新书适用净收入的15%的版税率,旧版书适用净收入的35%的版税率。因此,一本定价15美元的代理制定价模式的电子书,可能给作者带来1.58美元到3.68美元的收入。

    现在,想想本周出现的版税率问题。精装本建议零售价是30美元,每售出一本给作者带来3美元到3.75美元。如果出版社像支付30美元精装本版税那样支付15美元的电子书,作者将收入1.50美元到1.75美元。但作者收入可在1.58美元到3.68美元之间的任何一点上,这就有可能接近30美元精装本的版税收入了!

    因此,任何提出电子书版税率应该为50%的人,都相当于直视着出版商的眼睛,说:“我不在乎15美元电子书取代30美元的精装本。我不在乎每册30美元精装本可以带来3.68美元的收入。我现在想要的是5.25美元,很清楚这比精装本收入高1.57美元!”

    这样做给出版社传递的信息是什么呢?还有开发新模式的动力吗,还有经营的新方法吗?用高版税率取代高额预付版税可以吗?答案是,当然不行!针对新书的预付版税比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不变,用预付版税换高版税率真是可笑。所以,争的到底是什么呢?这种过分的要求能当着别人的面直接提出吗?一切都来自谈判的悠久传统,我称之为“不惜一切代价获胜”。

    当某人决定采取“不惜一切代价获胜”的谈判策略,他只是看到桌面上的交易以及如何从中最大程度地攫取利益,所谓客户也只是表面上的。“不惜一切代价获胜”策略的一个最有效的战术是分而治之。分而治之的战术故意分解问题,将所有问题归结为一个问题。此战术体现在出版业中,就是英语图书区域版权的拆解销售,就是单独出售电子书版权或者翻译权以获得额外的预付版税收入,或者更为糟糕的是,把住版权不放,到别的地方销售,等等。出版社一直在加速实施拆解作品版权的做法。

    这种做法的最终结果是,没人能为大众图书开展连贯一致的营销和宣传工作,因为没人知道谁赢得了什么。不仅如此,联合起来,共同努力,变得不可能了, 因为彼此竞争的出版社经常赢得同一作品版权的不同部分。最终,倒霉的是作者。

    最近,一个同事告诉我,他收到一封作者来信,该作者痛苦不堪地抱怨,出版社不在英国销售他的图书作品。出版社做出了回应,表达了极度的失望,他们说,作者的版权代理把英国版权捂在手上,想与英国出版社达成额外的交易。这个策略终于让作者自食其果,英国出版社都不想在没有相应的美国版权的情况下购买这个版权,在这个过程中,作者和出版社都蒙受了损失。

    分而治之的战术,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游戏,因为它试图在拆解销售版权中为作品实现最大的短期价值。然而,一本书的价值是一个高度格式塔的概念。整部作品的价值,远远大于各种拆解了的版权之和。将版权的任何一个部分拆解出来,然后通过竞拍卖给出价最高的竞标者,只适用于那些只想获得短期收益的人。

作者:伊万•施尼特曼;译者:林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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