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律师,四川成都
在阿克曼看来,自由主义的危机在于将“革命”话语的领导权拱手让出,而革命话语的失落使得自由主义陷入无力自救的怯懦与犬儒中。这正是法国大革命之后除美国革命以外,几乎所有的自由主义运动宣告失败的根源:自由主义的革命与立宪政治应紧密相连。“革命的冲动不再被视为是和宪法秩序的建构相冲突的了,相反,宪法是成功革命的自热而然的高潮。”
本书写作于东欧剧变时期,激荡之下的欧洲人民需要至关重要的指引。在阿克曼看来,东欧国家在此刻试图以矫正正义而不是以立宪制定政治框架的方式清除旧体制的残余,将会错失动员起来的人民的政治能量。因为前种方式非但不能解决这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反而会滋生出更多对新政权的道德质疑。同时,这种舍本逐末的政治方案还有可能将欧洲重新推入民族主义的窠臼中。在作者推销的政治方案中除了及时立宪外,在欧洲推行联邦制更能带来自由和安定。
阿克曼提出:“共产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在很多事情上是有共识的:政教分离,推翻传统上种姓、性别与种族之间的登记不平等,拒绝仇外民族主义,追求社会正义。战斗之所以持续,是因为双方的战士分别聚集在不同版本的启蒙运动理想之下,而当把一切放到一起时,所有的差别将汇聚成一个对国家权力与人类自由本质的彻底重新理解。”
无论何种走向,革命都奠基于对人民的政治动员及本身具有的世界主义图景之上。“从华沙到莫斯科,再到哈瓦那,一个幽灵在世界上空游荡,仿佛从坟墓里飘出来一样:革命的民主自由主义又回来了。它在世界舞台上的重新出现,令自由主义者们感到颇为讶异。现代自由主义思想早已转向反对革命的一面。对于怎样理解现在这历史时刻的含义,自由主义者们毫无准备。”
驯顺的自由主义者必须抛弃将动员起来的人民视为暴民的政治偏见。实际上,在作者看来,自由主义革命的胜利以立宪为标志———在时间上划分过去与未来之间的政治行动唯有立宪。而动员起来的人民恰恰就是行使制宪权的前提,也是确定宪法效力的标志性事件。
无论阿克曼是否承认,在“目的”与“手段”的划分上,自由主义与集权主义的革命都具有典型的马基雅维利色彩:行动高于理论。不过,阿克曼论域中革命与宪法的关联不在于成文法的形式上,而更是精神内核上。“自由主义革命者并不期望激进地转化别人的思想。他们的目标是去支持———而不是去压制———丰富多彩、个人迥异的理想。”
阿克曼面临着一个困境,即如果立宪即意味着自由主义的革命成功,那么无法解释为何集权主义政治中也不乏宪法的存在。就此,作者解释道,“一张自称‘宪法’的纸可以是很多不同的东西:它可以是一个空洞的、意识形态上的姿态,或是一个狭义的法律文件,更可以是一个意义深远的、政治上的自我定义。”显然,作为自由主义革命成果的宪法属于最后的类型。在关于自由主义宪法的诸多修辞中,“自我定义”具有极其独特的地位———这种“自我定义”恰恰是用革命的方式回归自然法意义上的政治平等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共识性政治框架。
不消说,作者视野中自由主义革命向宪法政治成功转变的典型就是美国。需要指出的是,在作者这里,自由主义的宪法政治之路绝非“毕其功于一役”,立宪不过是极其重要的第一步而已:“能够将自由主义革命以宪法的方式固定下来的时机往往是出人意料地短暂。如果不充分利用这个宪法时刻,也许会永远错失良机。而相比之下,构筑自由市场经济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而构建公民社会所需要的漫长时间就更不在话下———而如果没有合适的宪政框架,这些长期的工程很容易半路夭折。”
在作者看来,为避免常规政治中权力沦落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宪法奠定的政治框架中应设置宪法法院,以此将纸面上的宪法真正置换为公民政治自由和权利的守护者。“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有什么特别之处,使得它能尝试进行这项横跨代际的努力?有三点是很重要的:结构、管辖权和独立。”在阿克曼这里,宪法法院并不仅仅是托克维尔评述美国政治制度时所说的“所有的政治问题到最后都会成为法律问题”。而它的真正功能在“对于数百万毕生都不会到宪法法院来诉讼的民众而言,与宪法法院直接接触的潜在可能,也象征着新政权对有限政府和个人的承诺”。
事实上,在自由主义革命所确立的宪法政治框架中,宪法法院的重要性并不在于能将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转变为法律问题。从根本上说,对常规政治中的革命诉求能够做出法律式的回应,才是宪法政治具备超稳定性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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