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纳德·M·德沃金 (Ronald M.Dworkin, 1931-2013),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沃金1962年起任耶鲁大学法学教授,1969年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至1998年。1975年起兼任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直至去世,他还曾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教授。
德沃金被认为是与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富勒、罗尔斯齐名的法学家。其代表作有《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自由的法》、《至上的美德:平等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原则问题》等。
就我所在的哲学系而言,德沃金仅仅因为他的去世才成为大家偶尔提及的一个名字。哲学界对德沃金的冷谈并不在于他是一个法理学家和宽泛意义上的政治哲学家,事实上有关法理基础的政治哲学讨论正是中国大陆哲学界近几年的当季流行风潮。或许,相对于为纳粹战争和游击战辩护的纳粹法学家施密特、反启蒙反平民民主的古典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以及称现代民主世界为末人时代的黑格尔阐释者科耶夫,德沃金似乎显得平淡乃至有些乏味。当然,从这几位被热捧的法学家、政治哲学家的倾向,也可反观出自由主义倾向的德沃金在中国受冷的背后缘由。
德沃金在欧美法学界的一战成名,来自其对20世纪以来占主流地位的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那场攻辩。这场攻击以1977年《认真对待权利》的出版为标志。《认真对待权利》煌煌数十万言,但简而言之,便是法外有法,成文之法并非最终之法,最终之法乃人类自身的道德感与良知。换言之,恶法非法,如若公民对一国一政府所制定之法有自己良知道义上的反对意见,那么该法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条文解释上加以刻板实施,而应当在更为根本的道德反思中加以解释。事实上,这些论点并不新鲜,是近代启蒙以来洛克、卢梭、康德等契约论者所一贯宣称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念。
当然,德沃金推出了他的新提法。他指出,法律所建立其上的本体并不在于规则(rule),而在于原则(principle)。规则来自权威的规定、来自对社会现实的演绎,而原则来自道德感的体认和基于内在道德感为原点的推演。因此,德沃金认为,对于宪法和具体法令法规乃至案例,法官具有阐释和自由裁定的权力,而不需要刻板地服从文本字面意义。这一点德沃金在此后的《法律帝国》中做了进一步的体系化阐发。
为说明规则与原则的区别,德沃金举出了一个简单的思想实验。如果雷从唐娜那里偷了一块面包,法律判处雷有罪,其理据为未经许可不可占有他人财物。但如果雷声称向唐娜购买一块面包,唐娜将面包给雷,但雷没有付钱就拿着面包逃跑,那么这条法律理据就不足以判雷有罪,因为尽管出于受骗,但唐娜在事实层面上确实许可了雷占有那块面包,雷的行为与这一法律理据并不冲突。这样的法律理据,德沃金称之为规则。但如果将不可侵犯他人财物权益为理据,雷的两种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因为在此,法律的本体落在了原则之上。原则就是法律所加以建立和实施的目的。在此即为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至此,是自由主义者都能接受的共通常识,但德沃金往前推进了具有进攻性的危险一步——如果雷是一个家徒四壁忍饥挨饿了好几天的人,那么雷偷了或抢了唐娜的面包也是合法的。因为人类全部法律的最终目的,便是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尊严。当雷生命处于危险的紧迫境况下,唐娜的财产所有权利益便处于次要地位了。这里有着争取自然权利造反有理的潜台词,但同时又有着干涉个人自由的潜在危险。
前者的扩大版应用,便是1968年德沃金对于反越战青年不服从征兵义务的辩护。他在那篇《论对公民不服从不提起公诉》的文章中提出,“如果征兵真的是针对一类人群的国家犯罪——诚如异议人士所称的——法院仍然声称没有(对国家政府非法行为)的管辖权,恐怕就不那么令人信服了。”在德沃金的理解中,法院应当对政府乃至国家的不法作出判决,对个人良知和个人自由提供司法救助。而一旦法院也没有提供合乎良知、保护个人权利的合法裁决,当个人判断与司法向左,在更为基本的法的原则基础上,应当服从个人判断,因为司法判断未必就是合乎最终法律本体的原则。因此,个人因自身良知难以认同政府命令乃至司法裁决时,公民不服从是合法的个人选择。这种基于道德感而产生的不服从,恰恰是检验法律合乎宪性的案例,也是真正法律内涵显现的机会。
当德沃金在原则层面上谈论1960年代的公民不服从时,他站在了个人自由选择权——这一法律目标和意义的原则之上。但当他具体谈论1960年的不服从——拒绝服兵役参加越战时,他使用了双重标准,他以一种近乎接受一件自然事实的方式假定并接受了一个前提——那就是,越战是一场违背人类良知的非正义战争。在此,德沃金似乎并未在意每一个生活在越南的具体人类,他们的个人自由、权利和尊严处于一种怎样的境况,他们是否有不服从的权利。显然,德沃金更倾向于痛快地使用抽象原则,而不是接受一种原则在两种现实间冲突时,在现实政治的诸多之恶中选择较轻之恶的真实责任。
而饥饿之人抢面包也是合法这一原则(事实上,贫穷者的饥饿可以通过富有者的慈善来解决。同样地解决饥饿,但此中有着以道德名义暴力剥夺他人利益与人类自愿的互爱情感的截然区别),在另一个方向的扩张,则是杀富济贫式的大政府高税率强化政府介入的政治理念。在此,德沃金发挥出了与古典自由主义截然不同的平等观。对古典自由主义而言,平等是基本机会的平等,是人格尊严上的平等,但并不强调现实结果上的平等。古典自由主义者承认每个人自然天赋上的差异,抹杀这些差异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但德沃金指出,人与人的不平等,除了社会环境上的,还有人类自身自然资源(身体条件、天赋等)上的不平等,因此天赋较高能力较强的人,有义务补偿天赋不足能力较低的人。这种补偿义务,在美国的现实世界中由政府对高收入者课以高税率的累进税来完成。
换言之,德沃金认为为了实现平等,可以牺牲一部分自由。因为对自己创造的财富的支配,本身就是个人自由的体现和基本保障。出于这一以政府公权力干涉个人自由以实现所谓平等之善的倾向,在对美国中小学黑人学生必需和白人进行混合就学这样的州政府法案中,德沃金也站在了为强制编排种族比例的计划进行辩护的一边(参见《最高法院的阵形》)。
因此,已故的德沃金先生是一个分成了两半的自由主义者。他毕生为捍卫人类普遍的个人尊严和内在价值而提供法理乃至政治哲学上的支持,但同时因为激进的平等道德观而支持了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强力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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