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月9日,当代公共选择理论代表人物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辞世,享年九十三岁。
在学界和媒体眼中的布坎南,通常简化为两个思想标签:“公共选择理论”与“宪政经济学”,而且很多时候我们会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其实严格依照布坎南的理论而言,宪政经济学属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容之一。不过何谓“公共选择理论”,亦众说纷纭。尤其当这一理论在社会科学界迅猛发展数十年后,俨然壮大成一头巨兽,诸如政府预算决策、货币政策理论、民主运行机制、利益集团理论以及宪政框架问题等等从具体政治、经济实践到形而上的抽象规则推理几乎都可以归结到“公共选择理论”名下。
回到布坎南原初的想法,公共选择的含义则要狭隘得多(尽管其应用可以非常广泛)。布坎南指出,公共选择理论不是他的发明,只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自十八世纪始便能在孔多塞等古典学者的思想中一窥其踪迹。当他与塔洛克在筹建公共选择研究中心时,原本设想的名字是“非市场决策”。但与会者都对这个冗长的称呼不满意,在考量了他人的建议后,选定了“公共选择”这个名字(布坎南自认为这个称呼其实也不太合适,容易被误以为是民意调查之类的东西)。
简单地说,公共选择理论是一种对政治的看法,它是在把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扩大应用于集体的或非市场的决策的过程中产生的。维克塞尔正是这一思想的先驱者,而塔洛克在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编写“公共选择”词条时,将“公共选择理论之父”这一头衔赋予了苏格兰经济学家布莱克。
二十世纪初,主流经济学中有一种观念突然间变得愈来愈风行,那便是“市场失灵”。这种观念伴随着三十年代大危机而成为一股强大的思想力量,并在二战后达到高潮,使得经济学家纷纷抛弃古典经济学那种对自由市场的信心转而寄希望于全能政府的“善意”。公共选择理论恰恰反其道而行之,认为经济学虽不能证明市场一定有效,但是却能证明政府一定会失败。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又可以称为“政治失灵理论”,“尝试着提出了对政治领域内发生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制度性互动的一种理解和解释”。在一次回答中国记者的采访中,布坎南不无戏谑地说:“我把公共选择称为政治失灵与市场失灵的较量。”
布坎南是以一名财政学者的身份进入学术圈的,所以其理论的逻辑出发点亦是财政科学。比方说,现在政府需要通过加税的方式来实施一项福利措施。依照上世纪五十年代主流的盎格鲁-萨克逊财政科学传统,由于政府行为是一个外生因素,所以经济学家的发言权仅限于资源最优配置问题,即效率问题:确定最优税率、设计最佳的税收分配方案、研究社会福利在此类措施下会发生怎样的改变等等。换言之,经济学家 / 财政学者的任务仅限于讨论市场和个人在面对外部强加的税收和公共支出时如何作出反应。
布坎南敏锐地觉察到这一研究路径内在的问题,因为很明显无论是征税还是公共支出,这些措施本身就已经对社会福利产生了影响,那么公共部门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进行征税和公共支出的?正如布坎南后来在《征税权》一书中写道:“可以合理地提出这样的问题:全体公民有可能同意服从的政府的性质是什么?特别是,公民会自愿同意允许政府完全无保留地行使权力吗?他们是不是更愿意对政府的行为施加约束——即限制政府采取一些它本来有可能采取的行动的能力?”
此时,维克塞尔鲜明的观点进一步照亮了布坎南前进的道路:“如果你要改善政治,就要改善规则,改善政治结构。不要期望政客的行为有何不同。他们也是根据他们的利益而行动。”这一告诫确定了布坎南运用经济学来分析政治领域相关问题的研究理路。之后在意大利访学期间,布坎南又受到欧洲大陆财政学传统的影响,抛弃“浪漫色彩的政治”,转而拥抱“现实政治”。在他看来,当代英美学者之所以将政府决策视为外生变量,是由于在他们的理论中暗藏着这样一种浪漫主义的假设:政府是利他的,它如“慈父”般关爱人民。然而另一方面,标准经济分析又假定个人是严格的利己主义者。这种在“公”与“私”上截然相反的假设难道不是一种学理上的“人格分裂”?因此布坎南更愿意相信大陆学者的态度,现实政治应当是马基雅维利式的——贪婪、冷酷、精于计算。由此推论,真正能够改进社会福利的根本方法,在于约束政府的权力。
这样,从对财政问题的探讨,布坎南一步步进入一个相对经济学家而言陌生的领域——政治哲学的领域:考问政治过程本身。
差不多同一时间,罗尔斯也在做相同的工作。布坎南与罗尔斯在生活中是挚友,思想上也多有契合。比方说他们都采取契约论的角度来推导正义原则;都提出类似的初始条件——罗尔斯称之为“无知之幕”,布坎南则命名为“极端无知”;都希望推广康德式“普遍主义”的道德原则等等。但布坎南毕竟是经济学家而不是道德哲学家,所以贯穿于其思想体系的是典型的经济学分析范式。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包含三项关键要素。首先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公共选择理论中基本的分析单位是选择者、行动者和行为人,而不是诸如政党、政权或者国家一类的组织性单位”。其次是“经济人”假设,“个人应被构造为是寻求促进自己私利的人,这种私利就其狭义而言是由预测或预期的纯财富状况来衡量的”,不应当相信承担政治角色的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行动,因为撇开了私人利益的考量,所谓公共利益只是一种虚妄。
上述前提通常会让人联想到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进路,以理性人效用最大化作为分析工具,是近些年来公共选择理论发展的一种倾向。但事实上布坎南的思想更接近于奥地利学派,对他而言“个人选择”并非简单地等同于效用函数最大化,客观上效用函数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主观选择行为。这种立场进一步体现在第三项要素之中:交易的政治学。
市场是一个协调一致的过程,个人只有在交往行为中才能获得相关知识,并据此作出效用评价、作出选择,从而增进自身及社会整体福利。布坎南完全赞同奥地利学派将交易过程视为经济学核心内容的阐述,并认为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政治领域,“在最基本的理想中,政治是一个完全类似于市场的复杂的交易过程”。
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布坎南发现芝加哥学派信奉的市场效率其实是规则约束的结果。他进而推出政治交易过程同样需要规则的约束,“如果从政治的复杂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秩序,能够被描述为体现了使不同来源的个人评价获得极大化的趋向,那么政治的复杂交易过程要求有一套制度约束和道德约束,这套约束不是人们很熟悉的,但在本质上却非常类似市场交易过程所要求的约束”。
那么什么样的规则才能生成有效率的政治过程呢?回到征税这个主题上来,什么样的规则才能保证政府作出的征税政策是有效的呢?按照民主决策的一般观念,答案应是“多数规则”,如果多数票通过该征税政策,自然是政治正确且有效的。然而布坎南却对此表示怀疑,“民主不应当等同于简单多数规则”。上世纪五十年代学界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探讨让他更加确信,多数规则并不能保证稳定的政治均衡,也不能防止多数对少数的暴政。
这时布坎南又一次从维克塞尔的思想中获得了启迪,只有“一致同意”规则才能真正确保公正,“决策过程中的全体一致和完全自愿同意提供了惟一明确的、可察觉到的保证,以反对税收分配中的不公正”。
一致同意意味着没有人受损,这是帕累托效率在政治领域的应用。如果一项政策获得全体公民的一致同意,当然是最优的结果。问题是一致同意虽好,却往往很难实现,因为毕竟人们的主观偏好是多样化的,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为此,布坎南与塔洛克合著的杰作《同意的计算》,就是要解决一致同意的难题。
该书的主要思想是运用经济学中“成本-收益分析”这把手术刀去剖析民主决策的困境。作者认为诸如投票这类社会行动中存在两类成本:一是“外部成本”,这是集体行动强加给个人的成本;二是“决策成本”,这是个人预期参与集体行动而产生的成本。两者之和,称为“社会相互依赖成本”。相互依赖成本最小的规则,才可能是最优的政治决策规则。
从这一角度衡量,简单多数规则的外部成本和决策成本会由于各种因素变化不定,而一致同意规则外部成本为零,但决策成本却相当高。为兼容多数规则的“便利性”和一致同意规则的“正义性”,布坎南采取了和罗尔斯同样的办法,对规则区分层次。对布坎南而言,最高层次的规则,即“宪法层次上的同意”必须是一致同意。这类一致同意规则的出现,是在“极端无知”的初始条件下,由理性个体通过利益权衡而自愿达成的契约。至于宪法层次以下的规则,布坎南则认为可以依据规则的重要程度不同而遵循不同比例的多数规则。
通过对规则的层次划分,公共选择理论衍生为两个不同的领域。其一即为“宪政经济学”,“研究个体在其下互动的规则和制度的运作特性,以及这些规则和制度得以选择或者产生的过程”,这也被认为是立宪层面的研究;其二则是“政治制度理论”,包括投票、选举、官僚政治等,也被称为是后立宪阶段的研究。
不少研究者批评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其论证完全基于社会契约论的理想状态。而现实社会中常常存在一些“特立独行者”,可能无论如何都不愿遵从任何规则或契约。社会又不能像理论模型中那样将他们当作异常值排除出去,因为这违反了民主的根本原则。如此一来一致同意的宪制便化为了泡影。
布坎南承认这是社会契约论固有的短板,但他认为理论研究必须要有一个假设的起点,且公共选择所关心的不是“作为可观察制度现实的政治,而是理想化的政治,是把经验现实抽象化的基本政治模式”,从而“在理论上构造这样一个契约过程是可能的:许多个人拥有一套权利(人权和财权),这些权利受到该群体每一个人的承认和尊重,这些个人达成协定,建立起一个政治共同体”。
布坎南坚持规范层面的研究也许与他将自己定位为象牙塔中的学者有莫大的关系。然而事实是他所确立的规范理论起到了现实的推动作用。上世纪七十年代,布坎南先后在加州提交了两个改革提案,一个失败了,另一个则成功了。特别是十三号税收提案的成功产生了深远的意义,该提案及后续一系列提案的通过,一度致使加州政府预算的85%不在州议会或州长控制之下。此外他还积极实践“宪政革命”(推动宪法层面根本规则的改善)的理念,激发了美国社会公民抗议财产税以及平衡预算修正案运动。
从布坎南的理论和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其思想的精华正在于他对“程序正义”的重视,规则高于一切,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领域,只有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才能确保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布坎南特别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宪法’必须被置于‘民主’一词的前面”,这一观点与哈耶克所言的“法治国”的理念完全一致。
可也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布坎南力主的宪政建构也应是演化的结果。正如他所意识到的,当我们将政治视为如市场一般的交易过程时,就会出现如下的事态:潜在的参与者直到进入“交易”之前,是无法判定什么样的结果对自身而言才是最优的。这样就可能会造成最终一致同意的规则却并非当事者所愿。如此一来便会出现改变规则的要求,先从具体规则的改进开始,逐步转向宪政层面基本规则的改善。现实中的宪政革命就是这样一个不断试错和改革的演化过程。
自公共选择理论传入中国后,布坎南影响了一大批国人。但是布坎南并不愿意过多谈论中国,因为他始终认为自己的理论扎根于西方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不一定能够直接移植到古老东方的土壤中。然而在一次回答汪丁丁的提问中,布坎南有关中国改革的寥寥数语却发人深省:“关于(中国)市场导向的改革,至关重要的是把这些改革置于对法律与制度框架的必要性的理解之上,在这一框架内,人们能够履行各自在市场中的职能。关于财产和契约的法律,关于以老实的态度进行交易的传统,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没有了这些东西,市场导向的改革就毫无意义可言。”
布坎南是一位真挚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他认为经济学家的任务就是将亚当·斯密正确的理念一代一代地传播下去。并且作为斯密的传人,我们“面临着一种不容推辞的道义责任。我们必须竭尽全力确保那些在哈耶克正确地称为‘伟大社会’形成过程中曾被证明是正统的思想观念得以生存”。同时,对中国读者来说,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更是一份值得珍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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