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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象谈知识产权的终结

作者:黄晓峰   2012年08月06日   来源:东方早报•上海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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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运行一个计算机软件、选择一只名牌手袋、与网友分享一首歌曲——如今已绝少有人自觉不去破坏知识产权的戒律。这并不是中国及其他新兴经济体所独有的,而是一场世界各地每天都在发生的献祭知识产权的狂欢。为什么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此困难?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冯象教授在《文化纵横》2012年第三期上发表了《知识产权的终结》一文,他指出:这实际上反映了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全球资本主义发生的冲突。互联网的崛起和产业的外包,共同开启了一系列有助于知识产权衰落的深刻社会变化。




皇马队主教练穆里尼奥也爱“山寨”
 
    读了您的文章《知识产权的终结》,我有几点困惑,现在好像不仅仅中国,世界各地甚至欧美发达国家,盗版和“山寨”产品都大行其道。这方面的报道和评论很多,一般认为是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不健全造成的,您同意吗?

    冯象:恐怕不能这么说。如果知识产权法还叫“不健全”,世上恐怕就没有健全的法律了。因为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是美国推动,拿国际条约和双边 / 多边协定做框架,背后则是主导全球贸易的美国法标准;至少在“主要贸易伙伴”之间,法律规范、学理解释甚而条款用语的同质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了。

    所以出了问题,业内人士都怪执法,还怪一个叫“体制”的东西。

    我们就是这毛病,老批自己,跟着美国的调门批,坐实了人家的指控。说实话,知识产权乃至业已宣布建成的整个法律体系,是不是建国以来最健全的时候?谁不承认?即使有肯定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无法无天”之嫌,那可是严重的偏离“政治正确”,呵呵。法律如此紧密地接轨国际(读作照搬美国),却仍然担了“不健全”的恶名,而且是官方宣传口径,这里头一定有什么不便明言的难处。

    这话怎么讲?

    冯象:“不健全”是委婉语。说白了,就是知识产权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不力,照顾不了它的首要服务对象即资本的利益,走到头了。乍一听,有点儿反常识。可是谁有那个能力,且受益于,抛弃知识产权——以及支撑它的形式化的“普世价值”法权意识形态,我称之为“形式法治”——除了资本,新世纪全球化的资本市场和资本竞争?

    这么严重啊,是不是因为互联网的兴起?如果像您说的,美国构筑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失效,那么知识产品和服务还能享有法律保护吗?前景如何?

    冯象:现行知识产权体系的衰落,或其中一些门类如著作权(版权)、专利的消亡,西方学界讨论不断,有年头了。原因颇复杂,但有两项“搅局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s)我以为是颠覆性的:互联网和产业外包(outsourcing)。不过这问题我那篇文章有分析,这儿不谈了。外包,是欧美资本推动全球化的基本策略,在商界最著名的鼓吹者是德鲁克教授,就是我在《政法笔记》里提到的那位每五年必通读一遍莎士比亚的老寿星。

    衰落既已开始,进程不可逆转,前景便是知识产权的多元化,或侵权与保护兼容并包。我的观察,高科技大公司之间操控市场和垄断,还得靠知识产权。目前打得不可开交的一系列官司,如“苹果”对“三星”、“谷歌”等的外观设计(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专利诉讼,便是这一策略的最新演绎(BBC新闻网,2012.6.27)。那是高端法律业务,商家运用知识产权争夺市场,好律师不会失业。但在互联网的普通用户那儿,在音像资料,例如网友之间分享歌曲电影,或者日用商品包括“奢侈品”的消费层面,“山寨”或仿冒却是主流。法不责众,知识产权的保护大体属于“虚拟的现实”(virtual reality),当心别当真了。

    而且,侵权有侵权的生意经;商家走在法律的头里,早就在赚“多元化”的大钱了。我有个学生调查发现,中国视频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十分成功,大可编写一部经典案例,叫哈佛商学院高价收购。从法律的角度看,也极有意思:一方面,各视频网站的影视剧目高度重合,网站之间彼此“盗播”已达到“默契的均衡”,形成行业惯例(“潜规则”);另一方面,著作权并未完全失效,毕竟这些企业是斥巨资买下一批热门电视剧的独家网络播映权的,从而拥有并行使着各自的诉权。这样,天价的独家网播权,加上高调宣传的诉讼威吓,就“筑起一道狙杀中小企业的高墙”,让大鳄们垄断了视频市场(余盛峰,未刊稿)。
 
    此类“纵容”侵权的市场策略,今天在越来越多的行业流行,而中国绝非孤例。所以我说知识产权的消亡,标志着形式法治的普世性被资本遗弃了。

    这么说,知识产权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它既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也够不上“普世价值”,而是人类历史上的阶段性产物,对吗?

    冯象:对,知识产权的历史不长,发轫于十八十九世纪西欧的工业革命,是资本主义崛起、殖民主义扩张的产物。这是常识。有趣的是,当年美国建设法治,口碑也不好,当过蛮长一个时期的盗版天堂,仿佛中国搬去了新世界。狄更斯(1812-1870)访美,开头很恼火,觉得自己被盗版书商坑害了;更可气的是,波士顿和纽约的媒体还批他,说他小说畅销暴得大名还斤斤计较什么版权,太抠门了。

    但现在的困境有所不同:全球化 /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落伍了,居然伺候不了自己的资本主子。这在理论与实践上,对主仆双方皆是严峻的挑战。

    说到资本主义,我想起一个相关的问题:有一篇《网络共产党宣言》流传甚广,您怎样看待?

    冯象:哦,作者叫莫格伦(Eben Moglen),哥大法学院的教授。他是耶鲁的双博士(法律 / 历史),美国自由软件运动的“大牛”,主张“凡是值得复制的都值得分享”,所以写了这篇宣言。

    互联网给用户的感觉,像是人人有份的一块“公地”(commons);由于是“虚拟世界”,又滋养了一种在传统公共生活不大可能主张并贯彻的政治理念:言论自由绝对不容削减。这两者合在一起,便是一股方兴未艾的反对内容审查、信息垄断或知识产权化的潮流。不过公地共享、开放存取(open access)与自由软件,跟“共产”还不是一回事。博客短信微博,还有“脸书网”之类社交媒介,固然革新了信息传递和社群面貌,但网络社群的流动性大,注意力短,缺乏马克思说的那种大工业对劳动者的阶级意识与纪律的规训。换言之,“网络共产主义”尚且培育不了行动的主体;倘若没有行动,组织起来团结一致的行动,而只是发议论“做文章”或者“请客吃饭”,“主义”是行不远的。

    相反,互联网催生了全新的资本市场和竞争方式,所谓“数码经济”。这新经济又名“侵权经济”,如方才讲的视频企业案例所示,它不违法简直就不能运作,更无从发展。侵权,因此“远甚于立法”,广泛地“规范并体现着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伦理选择”(《从卡拉OK与人体写真想到的》)。

    要说“阶段性产物”,远不止知识产权,整个形式法治的范式都是。法治在西方主流观察家看来,跟中国的社会制度是不可调和的。所以未加思索,就把法治的信条当作“特洛伊木马”搬运,期待着哪一天木马突然发难,倾覆“中国特色”。可是三十多年过去,也不知培训了多少期法官,颁发了多少张文凭,那木马依然毫无动静。形式法治反而被“中国特色”消化了:不仅法条多属具文,法律人也抽空了职业伦理,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木马投降特洛伊人,甘当后者的驯服工具,双方成了“共谋”关系。

    更有甚者,这共谋已“感染”了资本的全球竞争,迫使所有的竞争者为了降低成本,避免出局,都趋向于“低法治”的交易和财产制度——首先是新兴经济体,然后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而知识产权或抽象物上的财产特权的牺牲,乃是资本为救赎而奉献的羔羊;它化作青烟的祝祷,我们才迎来了“低法治”的天国。

    这像是《圣经》的语言了,“低法治”的救赎。但是通常我们说,知识产权的保护能促进创新、竞争乃至经济发展,为什么反被抛弃了呢?

    冯象:知识产权促进创造发明?那是教科书上的说法,法学院学生毕业以后马上还给老师的东西。

    文学艺术的繁荣,科学前沿的突破,历来是同知识产权不相干的。知识产权的主要社会功能,是 “以财产形式使重要的抽象客体为私人所攫取”(德雷贺斯,页1)。具体说,便是取消文艺创作和科学探索的自由追求、分享与合作,代之以私有财产同劳动契约即雇用关系。试想,一个人的思想文字或创造发明,动辄归老板占有,那得消灭多少“与生俱来”的权利?

    前不久“神舟九号”上天,央视记者采访航天人和火箭人,一群挑大梁的“八零后”讲了好些老一辈无私奉献的故事。说有一点特别感人,老同志主动地无保留地传授知识经验,全无知识产权的意识。我觉得很说明问题。那些领域属于尖端科学,涉及军工,有群策群力和“传帮带”的传统;因为保密、特殊用途或西方的技术封锁,不适合也不允许知识产权介入。所以航天人火箭人的科研体制,跟今日大学实行的官僚化、产权化的科研评价标准,是格格不入的。首先,他们骄人的成就,没法用“英文核心期刊”发表、申请或引进专利来衡量;其次,攻坚课题的负责人——相当于大学里被学生唤作“老板”的教授——也绝不可自己注册成立公司,市场运作,将国家投资的科研成果“商品化”了中饱私囊。

    核心期刊因是官方指定的垄断,相当于特许状经营(“专利”的本义)加注册商标。我曾展望有“山寨”版涌现,冲击那垄断(见《致辞与山寨》)。果然,上星期学生转来一则报道,“假期刊骗二万人版面费,职称压力催生畸形产业”。原来有人在海口成立公司,印制《中国教育科研杂志》、《中国医学论坛报》等多种“山寨”学刊,收取版面费累计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余万元,被“扫黄打非”查处了。其实那公司办得不错,八年了,一直在“中央级大报”登广告,所发论文被国内最大的两家论文数据库收录,并非偷鸡摸狗的营生。编辑部员工朝九夕五按时作息,每周开例会总结表扬,还有休假制度:“老板甚至给我们签合同、买保险,我慢慢觉得在这里工作挺光荣的”(观察者网,2012.6.28)。是呀,私人印几份学术杂志,享受一下出版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解决广大教师提职称、博士生拿学位无处发表论文的困难,又不是代写论文、高考泄题,如何就犯法了?那些合法(有刊号)的学术杂志也收版面费,价钱十倍不止,简直是暴利行业,怎么不管一管呢?

    诚然,大学体制的荒诞,与中国男足的俱乐部制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了。后者才是彻底的资本化的腐败,队员进球、裁判吹哨、管理者的职务信誉和人格全部“物化”(reification),狂做市场交易。结果是体育精神荡然无存,“没有最差,只有更差”。

    这个我同意。但“知识就是力量”,是宝贵的财富;既然如此,为什么作为财产权利,执法保护就那么难呢?

    冯象:在资本驱动的体制下,知识信息归于私有财产,做成经营特权,获得官方意识形态的认可与国家机器的保护,是天经地义。似乎推行不该有大的阻力,即便在网络时代。因此“不健全”的肯定不是法律——法律总是可以修订的——寻根究底,或许是我们自己:人的遗传基因跟知识产权过不去。这方面我没有研究,但读了些生物进化论和进化心理学著作,觉得有这个可能。

    人类的天性,是喜欢分享信息、传布知识的。但分享信息是“利他”或“公共服务”行为,这同“经济人”“理性人”对力量和财富(包括知识)的争夺,是否矛盾?据说这问题的达尔文主义“性选择”(sexual selection)理论的解释,是从孔雀开屏受的启发。雄孔雀的长尾巴,于觅食与躲避敌害皆是累赘,照理说,早该被遗传基因淘汰了。然而雌孔雀择偶,偏要看雄性开屏。原来绚丽的尾羽是“身心健康”的表征:拖着那么沉重一条尾巴,还能在森林里存活,一定是精力旺盛、聪明能干而适于交配传种的了——雌孔雀的本能没错。人类的性选择遗传,也有孔雀尾巴式的象征性信息展露。我们的祖先为了生存繁衍,应看重男性的狩猎作战技能、情感智力跟语言表达。此类信息多属于今天的文学艺术、游戏和体育范畴;在现代社会,相对于房产商、银行家、会计师的职业知识,的确不很实用。然而正是因为性选择的基因遗传,人们才会本能地把商业社会的理性选择,如金钱崇拜,跟浪漫情愫对立起来,感到“会计师闷,吉他手爽”了(见包耶文)。

    由此可以解释,为何在日常消费、欣赏文艺及科研活动中,人们习惯于分享信息,往往会轻忽或规避知识产权。进入数码时代,复制与仿真的成本大降;而一旦复制仿真变作大众消费和娱乐的手段,知识产权意识乃至法律的权威,就难以维持了。

    所以说,现在的电影戏剧流行歌曲,都是在消费大众。

    冯象:知识产权的功用之一,便是把文艺做成商品和赚钱工具。这对文艺创作的损害,跟从前那些僵硬的政治标准并无二致。两者都是消解文艺的现实批判性即思想性,否定创作者、表演者的主体性或自由人格。因而,须加以积极的限制,以免言论自由与民主政治的成长受阻,思想听命于金钱与权势。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知识公地”、自由软件等网络社会运动的勃兴,服务于资本的知识产权与公众的价值理念之间,落差在日益扩大。在此意义上,现时知识产权领域的大规模侵权是结构性的冲突:侵权,或知识产权的减损,是民主建设和言论自由深入人心的必然结果,也是落实这两项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必要条件。

    您的意思是,商品化也是一种政治标准?印象中,似乎解放后知识产权空缺的年代,文艺创作也不尽理想,没有留下多少经典,原因何在呢?

    冯象:没错,怕政治躲政治,不许讲政治;可那也是一种政治,不真实的。关于这一点,还有关于文艺的源流、立场方法和为什么人的论述,《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并未过时。

    解放后的文艺接续了延安传统,但理想气质或风格不如延安。还是产生了不少好作品,尤其音乐和戏剧;但文学退步了,一直到现在。这是很要命的,因为文学是一切艺术的根基。文学不行,拖累一大片,比如动漫作品,你们年轻人喜欢的,可是投资再多也换不来想象力——艺术想象跟商业头脑的所谓“创意”即知识产权不是一回事。

    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未必符合历史上的兴亡“周期律”;但突出的一条,是作品思想性及其体现的作家自由人格的匮乏。言论,尤其是批评性言论,受到种种限制,包括频繁的政治运动。这就使得社会主义文学某种程度上丧失了自我批判的深度,成了公式化教条的注解。结果反而回避了最大的政治,导致列宁讲的无产阶级文艺为其“齿轮和螺丝钉”的“整个革命机器”出了状况。这是二十世纪社会主义革命曾普遍经历的一次挫折。

    您把知识产权和文艺创作放回历史语境,揭示其经验教训的理论意蕴,正是我读《政法笔记》的感受。语境化地看,非洲一些国家要求实施西方医药公司的艾滋病药品专利,是挽救生命、知识共享的道德诉求,应当支持。然而换一角度,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发明家或企业的研发成果和专利可以任意仿造,这也不能说是公平吧?

    冯象:你说对了,公平是个“角度”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长短不一(版权长、专利短、商标可续展注册),以及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专利的强制许可、商标的“事实第二含义”(de facto secondary meaning,通用或指示功能的标志不予保护),这些法定的限制与排除垄断,都是试图平衡权利人同社会各方的利益。追求公正,才会有疑难案件,法官才需要依从良知的判断,或秉持“衡平”(equity)原则。这就要求我们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势,审视各样主张背后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矛盾,以确定具体个案中知识产权的边界。

    我说“我们”,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变革涉及诸多“角度”,是全社会的大事。你举出艾滋病的防治,那是极好的一例。在海地和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因为疫情国联合起来向西方医药公司施压,强迫其投放非专利药物(generic drugs,即药品更换商标,有效成分不变)并大幅降低批发价,病人的年均治疗费用,现在已经不到三百五十美元。而在美国,同样的治疗,则高达七千至九千美元,相差二十到二十五倍(全美公共电台波士顿WBUR新闻网,2012.7.3)。美国的医疗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一个重要原因,是几家大公司用无数药品专利绑架了医疗体制。

    但利益平衡了,就能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吗?您的文章说,侵权是当今世界的生活方式,即便是“讲良心的好人”,查查他的电脑软件下载内容,也难保没有违法呢。

    冯象:不,平衡不等于保护。以“好人”或老百姓的良心观之,侵权也未必不义。

    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背景,是思想表达、技术方案、标志头衔乃至人格的物化或财产化的泛滥。因物化而攫取,而排斥竞争,而占有市场资源,而张扬特权,而腐败:这是垄断性特权的一般逻辑,例如屡遭诟病的院士制度。如今那院士头衔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商品化了,成了个人与机构的财产。既是财产,价码随市场行情,就不免吸引有财力的买家来竞标—— “哪里有死尸,哪里兀鹰聚集”(《马太福音》24:28)——于是乎,去年搞出一个做“降焦减害”的“烟草院士”,公然挑战“吸烟危害健康”的医学常识和中国政府承担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义务。近乎笑话却不是笑话。

    垄断加剧了腐败,荣誉沦为产权;在老百姓的眼里,就是这样。

    您还论及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跟“低法治”的体制及知识产权“弱保护”的关系。相对于西方企业所处的“高法治”管制,国内的商业环境对企业创新和仿制,甚至假冒,要“友善”得多。如果这是一种竞争优势,中国是否代表了知识产权变革的方向?或者说,不经意间,中国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打响第一枪”,创造了一个法治的“中国模式”?

    冯象:“模式”与否,看怎么说了。新兴经济体无论南北都是“低法治”,从印度到俄国到巴西,各有特色。故还是官方的提法“中国特色”稳妥些,“韬光养晦”嘛。

    好些侵权手法,包括“山寨”技术的竞争,实则是成功的商业模式。这方面的创新,中国还算不上“打响第一枪”;多数是舶来品,从三聚氰胺(蛋白精)到花样繁多的瘦肉精都是。抽象物上的侵权本身,一般危害不大——“假冒伪劣”的“劣”字,不归知识产权而属于别的部门如《产品质量法》管辖——或者竟是造福于消费者的,如盗版影碟和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年轻人大学生欢迎。再如茅台酒,市面上极少真品,买家都晓得。因为酒厂的产量有限,只够定点供应。但众所周知的“山寨”版,依然大量消费,说明假冒产品的性价比不错,符合市场预期。据说公款宴请禁而不止,是高档假酒泛滥的诱因,那么自由竞争的市场果然如经济学家标榜的,不仅不讲道德,连法律也是罔顾的,只消有利可图。

    所以我说中国是迎头赶上,得风气之先,在资本的残酷竞争中,这东方小学生反而成了西方老师们的“坏”榜样。你看,资本真是不择手段的非常丑恶的东西。

    我们的问题便是:就其腐蚀一切美好事物的自然趋势而言,资本主义确是“堕落人性”即人的异化的普世价值,其成功(不迅速败坏)遂取决于有效的伦理约束——在此意义上,韦伯所谓新教伦理催生资本主义精神的命题,实为一颠倒的解说——那么,全球化时代“中国特色”的伦理约束在哪儿呢?我想不是别的,就是新法治话语一直在努力遮蔽的民主诉求,以及传统伦理和中国革命留下的社会主义遗产中,可供我们汲取、光大并超越资本的那些理想价值。

    记得您有个说法,新法治是政法体制内的“寄生性话语”。

    冯象:那是四年前的旧文了(见《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寄生,是后现代社会一种标志性的构造——你别吃惊。真的,有的国家就这么着,“现代”走到一半,一着急,跳进“后现代”了——新法治话语只是其中一例。徐冰先生谈当代艺术,说它是“附着在整个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的大的利益结构之内的,一块像癌细胞一样的东西”(《东方早报·艺术评论》2012.5.7)。确是真知灼见。新法治亦是同样的品性,一边靠寄生繁衍,一边却摆出反抗宿主的姿态,藉以获取仿真的独立地位。但我们仔细观察即可发现,那姿态其实是宿主体制运作的需要:那大体制需要一些癌细胞似的话语,包括行为艺术大腕儿什么的,来营造异见、贬低道德,或改写历史、转嫁责任。宿主和寄生话语看似对立,“实际上是一种互为利用的关系”(同上)。

    不言而喻,知识产权进入新法治而实施,必然也是充满了仿真、妥协与自我否定的后现代特征的寄生。

    所以您才提出了“对法治的信仰的深刻修正”,那样一种修正主义,是吗?

    冯象:知识产权消亡的实质,是对私有产权“天经地义”,亦即先前你说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否定,因而不免也是新法治衰落的一个征兆。故我以为西方式法治的一些基本前提和“普世价值”,到了修正或“重新出发”的时候。就其强大的意识形态功能而言,现代法治常被描述为一门世俗宗教。所以我借用法国哲学家巴丢的讲法,把对法治信仰的修正称作“保罗主义”。

    在西方基督教的传统里,普世主义首先是由圣保罗阐发的。耶稣运动本是巴勒斯坦北部加利利地区的宗教“异端”,故而为耶路撒冷的祭司集团所敌视。耶稣遇难后,“主的弟弟”雅各同使徒彼得、约翰等领导圣城的会众。他们和老师一样,是说亚兰语的加利利人。保罗却是流散地的子民,来自翅关(Tarsos,今土耳其南部,得名于希腊神话中飞马的翅膀,旧译大数),说希腊语。他原属法利赛宗派,也信复活,曾积极参与迫害基督徒。但是在去大马士革的路上,受了异象感召,皈依了耶稣。之后,保罗加入传道的同工,奔走在叙利亚、小亚细亚、希腊、塞浦路斯等地。这样,就把基督的福音从“福地”引向了地中海沿岸和诸岛的犹太侨民,并接着走向外族,为日后基督教成长为罗马帝国的官方宗教夯实了第一块基石。

    新宗教的核心信念是:耶稣已经复活。虽然这一点属于神异(point fabuleux),如巴丢所言,跟人子的降生、受洗、治病、收徒授道、被捕受难等经书记载,不在同一个经验领域。后者是可以历史化的一时一地的事件,前者却纯是出于确信(pistis)的认知。没有那确信,在保罗看来,就不可能领受、宣告并守持对上帝的国的企盼(elpis):“不论犹太人希腊人,也无分奴隶自由人,是男是女,所有在基督耶稣内的,万人合一”(《迦拉太书》3:28)。也就是说,那即将来临的天国,不但打破了摩西所传的圣法(torah)礼仪、子民与外族之别,还要超越罗马法上的公民权利、自由人和奴隶的鸿沟,乃至对抗希腊的哲学智慧(所谓“博学的无知”)与“德性”伦理(巴丢,页13)。如此,这新信仰的普世拯救,乃是新天新地的开辟,或旧人变新人的创造。

    法治从我们想象(或法学家描绘)的西方“福地”来到东方的“大流散地”,从印刷术时代迈进网络世纪,也需要一种保罗主义的确信。那就是,超越旧法治的一切“礼仪”,包括“新教伦理”的解说,而企望着为充分的言论自由与实质民主而重启“天国”,并给予那争取“天国”的斗争以新的普世主义的论述。“因为之前的天地都过去了,大海,也已不存”(《启示录》21:1)。

    我明白了,您研究宗教、翻译《圣经》,讨论职业与政治伦理,其实真正的目标是:新天新地,创造新人!不过让我们回到知识产权,您能否就其困境给一个定义?

    冯象:孔雀尾巴。开个玩笑。不过也可略作发挥,讽喻知识产权:它首先是人类天性的敌手,知识共享的智障,如美丽的孔雀为我们启示的。它的真身,却是全球资本的法治丛林里一只打开彩屏的鸟儿;那彩屏一片炫目的华丽,常逗引资本为之争斗,此外别无有益的用途。然而,这鸟儿又不太安分,它扮成一个热爱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尤物,声称自己唯一的工作,是开屏刺激创造发明,还说,否则人类不会进步。 

    参考书目

    ●巴丢(Alain Badiou):《圣保罗》(Saint Paul: The Foundation of Universalism),Ray Brassier英译,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3。

    ●包耶(Andrian Bowyer):《为什么会计师闷,吉他手爽》,载《时间压缩技术网刊》(Time Compression Technology Magazine)Vol. 15, Issue 3, 2007。

    ●德雷贺斯(Peter Drahos):《知识产权哲学》(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outh, 1996。

    ●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英文),International Critical Thought, Vol. 2, No. 1, March 2012;汉译载《文化纵横》6/2012。

    ●冯象:《信与忘:约伯福音及其他》,北京三联书店,2012。

    ●余盛峰:《失败的知识产权?》,未刊稿。

作者:黄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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