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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端:书信版权的疑惑

作者:李景端   2019年06月06日   来源:《中华读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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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网·李景端专栏】现实中对书信的版权保护尚无明确具体的界定。书信与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有所区别。书信,尤其是重要专业人员的书信,往往会涉及不同时期对某些人物或事件的评述。有些信件,从不同侧面反映出写信人某些他人未必熟知的心态。还有些信件,更是重要事件的历史物证。不少书信所具有的这种史料价值,无疑是促进社会和历史研究所需要的。

图片来源:2018年度最美书店·检韵书店

好几年以前,曾因为拍卖钱钟书先生的信件而惹出一场官司,最后以拍卖无效而告终。今年初,我又碰上了类似的一件事。起因是上海一家报纸,摘彔发表了我的新书《我与译林》中的部分章节。鉴于杨绛先生逝世时,曾引起不少不同的议论,为了还原杨绛先生真实的为人与处世这个初衷,所以我在书中首次披露了杨绛先生写给我的多封信件和一些电话记彔,诸如对翻译《堂吉诃德》引发的争议等等。不料却招来了现今钱钟书和杨绛著作权人的不满。她认为,这些信件受杨绛著作权保护,未经她的允许,擅自发表这些信,属于侵权行为。因为她的态度十分強烈,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我只好认错,并登报公开道歉。

我知道,媒体上关于名家信件的报道很常见。特别是得悉刘硕良编注的《春潮漫卷书永香》一书,披露了四百余人近八百封的书信。对此我难免担心,这几百封信件,在授权上是否存在疏漏和瑕疵。据友人告诉我,书中也收有我写给他的信,但我并不知情,对此我并不介意。但这本书发表了如此大量的他人书信,而且广为宣传,从法律上讲,这难免是有风险的。

从以上出现的两种不同情况中,表明对书信版权的认识与掌握,似乎还存在模糊。在我看来,书信与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有所区别。书信,尤其是重要专业人员的书信,往往会涉及不同时期对某些人物或事件的评述。有些信件,从不同侧面反映出写信人某些他人未必熟知的心态。还有些信件,更是重要事件的历史物证。不少书信所具有的这种史料价值,无疑是促进社会和历史研究所需要的。但现实中对书信的版权保护,尚无明确具体的界定,以至使我难免产生疑惑。

疑惑之一。按现行著作权法,甲写给乙的信,乙只享有物权,即可以收藏,捐赠,转赠,但无权发表和拍卖。这封信的著作权仍归于甲。这就意味着,只有甲死后五十年,才能作为公版发表。我想问, 除了如此长乆才能发表是否合理之外,倘若信中也涉及乙的事情,那么何以只有甲享有著作权?

疑惑之二。杨绛先生生前,对我在文章中披露她的一些来信内容,并未提出异议。那么她去世后,我继续这样做,何以就会构成侵权?

疑惑之三。信件在写信人生前与死后,全信公布与部分引用,发表与拍卖,收信人自己披露与捐赠后被受赠人公布,信件的物权与版权,如此等等的权利,该如何界定?

据说,有外国对书信的版权作这样界定:写信人先前对发表其信件未提出过异议的,就被认为,写信人黙许收信人此后可以发表他的其他信件。此说我未予考证,难辨其真实性,但这个主张我是赞同的。总之,我认为,书信的版权保护应该弱于作品。从有利于信息传播和保障研究的合理需要出发,对书信版权保护的限制,应予适当放宽。譬如,可否规定,在不伤害写信人的名誉和权益这个前提下,允许收信人,有限度地披露其所持有的他人来信,除非写信人明确声明不得公布其信件的除外。这纯属个人愚见,仅供专家参考。

(本文编辑:安宁)

作者:李景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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