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章

中国儿童文学发生的“启蒙”性质——以儿童观的转变为中心

作者:朱自强   2018年08月26日   来源:百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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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儿童观是儿童文学的原点。中国儿童文学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五四人物中,对儿童观问题思考得最早也最为深刻的当推周作人。中国的“儿童文学”这一观念,是在从古代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清末民初这一历史时代产生、发展起来的。中国儿童文学的发生与现代性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Abstract

Children’s view is the origin of children's literature. Chinese children's literature is an organic part of the May 4th New Culture Movement. Among the characters of the May 4th Movement, the earliest and most profound consideration of children's view is Zhou Zuoren. The concept of "children's literature" in China came into being and developed in the historical period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whe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in ancient times was transformed into the modern society. The emergence of Chinese children's literature is closely related to modernity.

2014年,我曾在《中国文学研究》杂志上发表论文《“儿童文学”的知识考古—论中国儿童文学不是“古已有之”》,如题目所示,论文质疑了学术界相当有势力的中国儿童文学“古已有之”这一观点,进一步阐释我一直以来坚持的儿童文学没有古代形态,而是现代文学这一观点。我在论文中强调,研究中国儿童文学的发生,要改变方法论,不能像以往那样,各自去到某个历史时代,寻找作为“实体”的所谓儿童文学作品,来作为儿童文学发生的依据。儿童文学不是一个“实体”,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建构出来的一个观念。根据这一认识,我提出了儿童文学史研究的建构主义的本质论方法,主张对“儿童文学”这一观念进行知识考古。我经过“考古”发现,中国的“儿童文学”这一观念,是在从古代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清末民初这一历史时期产生、发展起来的。按照我的上述观点,中国儿童文学的发生就与现代性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从历史的客观事实来看,现代性具有单一起源的性质。现代性起源于西方,在现代性兴起的过程中,启蒙运动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英国的哲学家约翰·洛克被称为“启蒙者的启蒙者”,他所主张的保障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些自然权利的思想,对英国、法国、美国的启蒙思想运动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约翰·洛克对儿童文学的发生也有着直接的影响。1693年,约翰·洛克出版了《教育漫话》一书,在谈到“适合儿童阅读的书籍”时,洛克指出:“你应该选择一本浅显、有趣而又适合其能力的书……我觉得《伊索寓言》是达到此目的的最佳读物。……《列那狐的故事》是可以达到同样目的的另一本书。”在西方,很多学者都有共识,那就是把英国的纽伯瑞出版《美丽小书》的1744年看作是儿童文学的开端。纽伯瑞是约翰·洛克的崇拜者,是洛克教育思想的信奉者,他以“教育和娱乐”作为《美丽小书》的宣传语,在丛书第一本的序中,称约翰·洛克为“伟大的洛克先生”,并为卷首画拟了“快乐的教育”这一题目。熟悉《教育漫话》所提出的教育思想和儿童读物标准的读者,都能感受到纽伯瑞出版的童书所标榜的“快乐的教育”正来自约翰·洛克。

儿童观是儿童文学的原点。儿童文学的发生,有赖于传统社会的儿童观发生的深刻变化。洛克的《论政府(第二篇)》像限制政府的权力一样论述了“家长权”:上帝“使父母承担抚养、维护并教育其子女的义务,他也要求子女们承担永远尊重其父母的义务,包括用一切外部表情表达其内心的尊重和崇敬;因而,上帝也约束子女不得做出任何可能伤害、冒犯、扰乱或危及给予其生命的父母之幸福或生命的事情,令他们尽一切努力去保护、救助、帮助并安抚其父母,正是父母让他们来到人世间,使他们能够享受生活的乐趣。这种义务是任何国家、任何自由都不能宣布可以免除子女履行的。可是,这绝不是授予父母以对其子女发号施令的权力,或是制定法律并任意处置子女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应该敬重、尊崇、感激和帮助是一回事,要求绝对遵从和臣服则是另一回事。”家长权“这种权力不是依据任何特定的自然权利而属于父亲的,而只是因为他是其子女的监护人,因而当他放弃对子女的照料时,也就丧失了对子女的权力。这权力与对子女的抚育和教养相伴而行,两者不可分割地密切联系着,而且此权之属于一个弃儿的养父,恰如属于另一个儿童的生父一样:一个男子如果只是生养子女却不照料他们,而且他作为父亲的名义和权力也只是繁衍后代,那么,他对自己的子女就没有什么权力可言。”

很显然,洛克所论述、主张的“家长权”,并不是由血缘关系而天然地、必然地属于父亲的,而是与照料、养育这一义务结合在一起的。这一意义的家长权,显然与中国传统社会的“父为子纲”的家长权完全不同。在中国,如果以血缘来规定的“父为子纲”的家长权不改变,儿童文学的诞生是不可期待的。

中国儿童文学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五四新文化运动如当今许多学者所认定的,是一场思想启蒙运动。在胡适和周氏兄弟这三位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领袖那里,我们可以看到儿童观方面的启蒙思想。

胡适在1919年发表了一首新诗《我的儿子》,明确表示,“养你教你”,“那是我对人道的义务,/并不是我待你的恩谊。”同样是在1919年,鲁迅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一文中说:“自然界的安排,虽不免也有缺点,但结合长幼的方法,却并无错误。他并不用‘恩’,却给予生物以一种天性,我们称他为‘爱’。”他提出的是以亲情代替“孝道”的亲子关系。

五四人物中,对儿童观问题思考得最早也最为深刻的当推周作人。早在1912年,周作人撰写《儿童问题之初解》一文,就质疑“成人本位”的儿童观:“中国亦承亚陆通习,重老轻少,于亲子关系见其极致。原父子之伦,本于天性,第必有对待,有调和,而后可称。今偏于一尊,去慈而重孝,绝情而言义,推至其极,乃近残贼。……中国思想,视父子之伦不为互系而为统属。儿童者,本其亲长之所私有,若道具生畜然。故子当竭身力以奉上,而自欲生杀其子,亦无不可。”如果说,《儿童问题之初解》一文的主旨之一,是在人格权利上为儿童主张与成人的平等,那么1913年发表的《儿童研究导言》的主旨则在于揭示儿童在心理、生理上与成人的不同:“盖儿童者大人之胚体,而非大人之缩形。……世俗不察,对于儿童久多误解,以为小儿者大人之具体而微者也,凡大人所能知能行者,小儿当无不能之,但其量差耳。”儿童在人格权利上与成人平等,在心理、生理上与成人不同,周作人于1912年、1913年提出的这两点主张,就是他的“儿童本位”论—中国的“儿童的发现”的两个逻辑支点。

1918年,周作人在《新青年》上发表了《人的文学》一文,在“儿童”与“父母”、“妇女”与“男人”这两类对应的关系中,思考他的“人的文学”的道德问题,表明要解放的主要是儿童和妇女,而不是父亲和丈夫。到了1920年发表的堪称“儿童文学的理论宣言”的《儿童的文学》,周作人将此前的“儿童本位”的儿童观与关于“儿童的文学”的论述整合了起来。在文中,他不仅继续批判封建的儿童观,而且还深入揭示儿童的心灵世界—“儿童在生理、心理上,虽然和大人有点不同,但他仍是完全的个人,有他自己的内外两面的生活”。“我们承认儿童有独立的生活,就是说他们内面的生活与大人不同,我们应当客观地理解他们,并加以相当的尊重。”就这样,周作人成了“儿童本位”的儿童观的集大成者。

需要重视的是,周作人不仅在理念上“发现”儿童,而且在情感上歌咏儿童。周作人的诗集《过去的生命》,收入1919年至1923年写的部分诗歌,其中有不少表现孩子的诗歌,单是以“小孩”为题的就有三首,另外还有《荆棘》《所见》《儿歌》《对于小孩的祈祷》,表现出周作人对“小孩”的深挚情感。1921年5月4日他所作的《小孩(二)》是一首运用了隐喻和象征手法写的诗。周作人以“荆棘丛里”的“长着憔悴嫩黄的叶片”的“很多小花”隐喻儿童,以阻碍小花健康生长的“荆棘”隐喻儿童的生存环境。也许将小花“移在盆里端去栽培”,或是“拿锄头来将荆棘掘去”,可以改善小花的生存状况,但是,诗人发出感叹:“啊,啊,/倘使我有花盆呵!/倘使我有锄头呵!”从这无力的感叹中,周作人对“小孩”的同情更让人唏嘘不已。

吴其南在《二十世纪中国儿童文学的文化阐释》一书中说,“二十世纪中国文化经历了三次启蒙高潮。……前两次,从戊戌维新到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国儿童文学尚处在草创阶段,启蒙作为一种文化思潮不可能在儿童文学中有多大的表现,……只有新时期、八十年代的新启蒙,才在儿童文学内部产生影响,出现真正的启蒙主义的儿童文学。”这显然是对中国儿童文学历史发生的性质的误判。就中国儿童文学的“启蒙”而言,五四新文化运动是“源”,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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