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带来了一个新世界,原创音乐的种类和数量急剧增加,但与此同时信息传播的普及化与便捷化却造成了一系列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侵权问题,怎样在传播便捷化的同时让音乐作品著作权也得到相应保护,这成为了一个热点讨论问题,得到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也应与时俱进,对热点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本文主要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侵权与保护问题,以百度音乐侵权案为例进行分析,提出一点见解。
1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概述
1.1网络环境下音乐的定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音乐是指用有组织的乐音来表达人们思想感情、反映现实生活的一种艺术。它的最基本的要素是节奏和旋律。深入地分析音乐的含义,有助于我们划清音乐作品与非音乐作品的界限,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音乐是指有组织的乐音的集合。也就是说,路边建筑工地的机器声,人们的呼喊声等不具美感的噪声都不是音乐作品。第二,音乐的基本要素是节奏和旋律,这两者缺一不可,例如马蹄的达达声只有节奏而无旋律,无意识的哼唱只有旋律而无节奏,那么也不是音乐作品。第三,音乐是表达人们思想感情,反映现实生活的一种艺术。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1网络环境下音乐的分类
音乐可以分为声乐和器乐两大类型,又可以分为古典音乐、流行音乐、民族音乐、乡村音乐、原生态音乐等。在新时代的网络环境下,又新增加了数字音乐,体感音乐等新类型。在艺术类型中,音乐是比较抽象的艺术,音乐从历史发展上可分为东方音乐和西方音乐。西方音乐史是指西方音乐的发展历程,详细的时代可分为:古希腊罗马时期的音乐,中世纪时期的音乐,文艺复兴时期的音乐,巴洛克音乐、古典主义音乐﹑浪漫音乐,现代音乐和新世纪音乐等等。在网络环境下又新增了数字音乐这一新类型。
2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概述
2.1合理使用的含义及原则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1。这种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分享社会精神财富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2。它有以下几条原则:第一,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三,合理使用必须处于正当目的,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第四,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的出处;第五,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
2.2合理使用的模糊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合理使用的十二条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的界限,将合理使用扩展到网络环境下,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这也导致了网络环境下很多音乐作品侵权行为的产生。在我们判断其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可以将其目的作为重点分析,依据合理使用的第一二条规定来判断。即是否是为了学习,欣赏或研究,是否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3百度音乐侵权案案例分析
3.1事件概况
七大唱片公司状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七家唱片公司就百度的MP3搜索引擎是否涉嫌侵权与百度展开激烈辩论。这次参与状告百度的七大唱片公司是,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EMI GROUP 香港公司、索尼BMG以及它们的中国子公司新艺宝和正东唱片的代理人。
七大唱片公司在法庭上宣读起诉状称,百度公司在未经七大唱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百度网站上对七大唱片公司录制的陈慧琳演唱的《记事本》等137首歌曲提供给网民免费下载,而这些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分别为七大唱片公司所有。
他们称,百度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七大唱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唱片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在百度网站和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调查费用共计167万元等。
3.2百度与Google的对比分析
作为中国第一搜索引擎的百度,为用户提供音乐的下载并把它与相关资源的网站紧密连接,为其自身带来巨大利润。然而这种连接却是来自于一些音乐侵权网站,这不仅损害了其他正规唱片公司的利益,也为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不良影响,严重助长了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用户由于其提供的免费的非法下载而忽略版权保护意识,盲目下载,造成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利益圈子的恶性循环。
百度与Google都是以关键词为主的搜索引擎,但是比较二者而言,百度更偏向于综合性。百度的音乐搜索界面上分类明晰,用户减少了对关键词搜索的依赖性而完全可以依靠目录式的细分的搜索找到自己想下载的歌曲。而Google则只能通过关键的词来进行搜索。并且,百度推出的很多音乐排名榜单大大增加了一些音乐的辨识度,用户很可能会去听其中的歌曲,并选择下载部分自己所喜爱的歌。这就在无形之中对用户的下载进行了一定的诱导。当然,百度也显示了它维护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一面,在用户进行一首音乐作品的搜索后,它不会直接显示其下载的链接地址,而只是音乐的名字。只有在用户选中要下载的歌曲之后,才会直接弹出下载链接地址,并且注明了最初来源和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公告。但是由于页面仍然没有跳转到直接来源的网页,很容易让用户误以为歌曲的最初来源是源于百度。
显然,与Google纯粹的关键词搜索引擎相比较,百度的目录细分化,榜单化,在原有页面上提供最初链接的行为已经在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这也增加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数量。所以它的这种搜索模式已经一定程度的参与并且帮助了用户侵权行为的发生,在高利益的驱使下它无视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模糊的用户诱导来助长侵权行为。在依法治国的国家,作为一个世界五百强企业,显然要加强它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5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建议
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此类问题,应当利用法律手段来切断这条侵权利益链条的运行。只有 才能共赢,只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才能真正使音乐作品的版权问题得到解决。
5.1合理使用的十二条规定修改建议
在合理使用的十二条规定中,增加关于作品来源的解释。须注明其提供的资源来源是直接来源或间接来源,以及与提供方是否已有关于作品版权归属权的约定。要向公众明确表明音乐作品版权的真正归属方,防止造成版权归属的错误意见。
5.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修改建议
《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在 5 天内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在删除上述涉嫌侵权内容 3 天内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在删除上述涉嫌侵权内容 3 天内将通知书的内容于信息网络上公告。
《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合乎《条例》规定要求的书面说明后,应当在 7 天内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在恢复后 3天内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6 结语
网络时代的来临对广泛传播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我们要不断加快完善对保护著作权法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的脚步,努力维持各方的利益均衡,达到合作共赢,促进版权保护和传播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1《出版法教程》,黄先蓉编著,第257页,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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