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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保护和欠缺保护都百害无一利——最理想的知识产权政策应当怎样的?

作者:周梦焱   2017年06月08日   来源:百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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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编按】无论从政策还是实践角度看,版权仍然可以激励学习。但是在人类走向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成为作品、知识、信息传播主要方式的时候,版权法也需要与时俱进,迎接数字化挑战,为数字时代知识的创作、利用、传播、再创作提供法律法规框架。

世界上第一个版权法案是1710年在英国国会通过的,在过去300多年里,该法案作为一项激励机制,持续推动全世界的作者、出版商、书商们不断追求着卓越的研究水平和教育成就。但是,在21世纪,它的作用已经开始不断受到质疑,许多人对该法案是否还有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来应对如今这个跨境分享和数字合作快速发展的世界持怀疑态度。从政策理论和实际两个视角,版权如何协助政府构建一个公民教育素养良好的社会?版权在当前语境下是否依然可以发挥其激励学习的本质作用?

在当下数字化合作发展和跨境信息分享日益加速的时代,许多人都会对版权能否进一步激励学习实现其本身该有的角色定位产生了很大的怀疑。剑桥大学出版社总顾问Will Bowes认为,版权法最原始的本意是通过赋予创作人对作品的专有权给予激励,另一方面又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公众可以获取作品、吸收思想并再创作。如此一来,版权法可以极大地鼓励人们获得更多的知识,有助于形成一个拥有良好教育水平的社会。但是当下一些法律的设定违背了这一核心原则。

当新的知识出现时,版权法本身以及大公司应用版权法的方式都显示,我们关注更多的是如何让这部分新产生的知识变得更具商业价值、更少地让公众获得,这极大地削弱了版权法要激励学习、分享知识的目的。Will Bowes的看法是,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法更多的是被大公司和知识垄断发明者们当作保护自身利益并组织其他研究者进入该领域的武器。从这个视角出发,大学机构里的研究者们拿着纳税人的钱去做各种科学研究,以零成本的代价拿到了版权,进而再将期刊出售给学术机构,其他人要想阅读这些研究成果则往往需要每年花费10万美元的订阅费。研究成果在这种版权法的实施运用中被牢牢锁住,公众很难轻易接近这些前沿知识。

更为现实的是,通常这些研究的发起人并不是为了获得版权而开展学术创新研究。要记得,版权法真正的原意是作为一种激励机制,鼓励人们开展创新研究,然后再将前沿知识公诸于众。但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研究者开展研究是为了获得经费而并不是受版权的激励。

尽管如此,Will Bowes指出,不能因为一些法案被曲解和错误使用就全盘否定版权法的作用,尤其在如今这个数字化、信息化迅速发展的世界。他坚持认定,版权法及其实施有助于激励学习,帮助政府构建一个拥有良好教育水平的公民社会,依然可以达到其本身应有的目的。版权法背后的理念是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免费复制原创作品,那么作者就会丧失获得公平回报的机会。为了激励人们创作作品,版权法赋予作者排他利用权,作者因此可以独享其因创造性劳动得到的回报。但是,作品的创作都是基于前人的创作成果而形成,并是未来进一步创作的基础,因而版权法还应当为人们进一步创作留下足够的空间。这也决定了版权法的另一个目的,即确保公众对既有的文学、音乐以及其他艺术作品的广泛获取和利用权。版权法应当在赋予创作人权利的同时达成这一目标。

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和知识产权欠缺保护同样都是百害无一利的。最理想的知识产权政策应当是,使富于创造性的人们的创作才能得到最大化发挥,但又没有限制其他人在其作品基础上继续创作。从这个视角看,版权法的直接效果看似是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但其终极目标则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创新(或创作)能够提高。简言之,从政策设立的理论视角来看,版权法通过赋予作者专有权利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从而推动社会文化创作的发展。

剑桥大学出版社学术出版部总经理Mandy Hill看来,数字化时代的快速发展实际上有助于促进新知识在全世界的广泛传播,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因为在传统内容产业环境下,创作是作者的脑力劳动,而制作和发行则是商业行为,只有专业出版社或传媒企业才能完成。而在数字环境下,网络互联网的开放性、便捷性和互联互通性使任何人不仅可以利用网络创作作品,而且可以直接发表作品,迅捷地将自己的作品或思想发送到世界每个角落。网站创建的低门槛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行业的垄断,使每个人都可以从事内容传播事业,每个人都可以不经过中介直接发表、出版、传播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通信、传播与内容的创作、产品的交易等完全融合在一起。

在这样的数字化信息共享时代,版权法恰恰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个人可以在网络上创作以及出版他或者她的作品,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专业的出版传媒在内容的生产、加工、制作和传播中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减损权威性文化产品的供应量和质量。因此,从这个实践角度来看,在已经确保公众对既有的文学、音乐以及其他艺术作品的广泛获取和利用权的情况下,版权法依然需要发挥其应有的赋予作者排他利用权的作用,以保护作品不被出版商的非法复制。

无论从政策还是实践角度看,版权仍然可以激励学习。但是在人类走向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成为作品、知识、信息传播主要方式的时候,版权法也需要与时俱进,迎接数字化挑战,为数字时代知识的创作、利用、传播、再创作提供法律法规框架。

(本文编辑 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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